来源:省民政厅网站 时间:2017-09-05 11:50:00

关于印发《辽宁省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
(2016-2025年)》的通知

辽民发〔2016〕5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厅、工商局:
  《辽宁省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2016-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民政厅??????????
2016年9月5日??????

辽宁省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
(2016-2025年)

  为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优化殡葬资源配置,推进集中集约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满足群众安葬需求,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等法规规章规定,根据前期全省公墓建设及公墓需求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
  经营性公墓是公墓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2年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共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102个,累计安葬骨灰110万具,较好地满足了逝者骨灰安葬的需求,对解决散埋散葬、节约土地资源、深化殡葬改革、推动移风易俗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二孩政策的实施,特别是进入老龄化社会,全省死亡人口数量逐年增加。现有经营性公墓经过20多年的发展,承载量已渐近饱和,可利用空间逐步缩小,经测算,全省现有经营性公墓存量土地大体可使用10年左右。为满足全省居民特别是城市居民选择性安葬需求,进一步规范各地经营性公墓审批建设,需要制定完善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
  二、编制原则
  (一)限定数量,控制发展。经营性公墓建设纳入地方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地区现有人口特别是城镇人口数量、死亡率及今后20年发展趋势,结合现有经营性公墓土地存量和可使用期限、公益性公墓建设发展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建设,主要保证城市居民选择性安葬需求。
  (二)市县分开,突出城市。城市以城区为规划单位,以30万人口为规划基数,每30万人口规划建设1处经营性公墓。农村以县域为规划单位,每个县(县级市)原则上只批建1个经营性公墓,户籍人口超过60万人的县可批建2个经营性公墓。规划期内,现有存量经营性公墓安葬已满封园后,原则上不再续批经营性公墓。鼓励建设县区城市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
  (三)节约土地,注重生态。经营性公墓不得在基本农田、耕地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内建设。新建经营性公墓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20公顷,现有经营性公墓原则上不再许可扩大既有占地面积,努力实现公墓用地循环利用。鼓励建设少占地的塔陵式公墓或地宫式格位公墓,向空中和地下发展。经营性公墓绿化覆盖面积不低于墓园总面积的70%,每个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度不超过地面1.2米,祭祀焚烧设施符合环保排放要求。新建经营性公墓应建设一定数量的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和格位葬等节地生态葬区,节地生态墓位数量不低于墓位总量的40%,最大限度实现集约节约用地。
  (四)依规审批,规范管理。对符合规划的经营性公墓,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从严审批,不在规划之内的不予审批。县域已建有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原则上不再规划批建经营性公墓。优先批建节地生态和空白县经营性公墓。严格执行《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和属地化管理要求,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保证经营性公墓健康有序发展。
  三、具体规划
  按上述规划原则,到2025年全省规划建设经营性公墓124个,目前已建数量102个,规划新批建数量22个,其中城区13个,县域9个。具体新建规划如下:沈阳市规划建设3个;365体育投注市规划建设3个;海城市规划建设1个,岫岩满族自治县规划建设1个;新宾满族自治县规划建设1个;本溪市规划建设1个;丹东市规划建设1个,东港市规划建设1个;锦州市规划建设1个;营口市规划建设1个,大石桥市规划建设1个,盖州市规划建设1个;辽阳县规划建设1个;盘锦市规划建设2个;葫芦岛市规划建设1个,绥中县规划建设1个,建昌县规划建设1个。
  四、有关要求
  各有关市县要严格按此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经营性公墓具体建设规划,并报省民政厅备案。要按照数量限定、控制发展的原则从严审核经营性公墓;对规划内的经营性公墓,具体建设数量和建设时间由各地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把握审批节奏;对符合规划、节地生态型经营性公墓可优先审批。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审批程序和审批材料。新建经营性公墓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以租用方式取得公墓用地;必须办理规范的林地使用手续和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得上报省民政厅。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新建的经营性公墓必须按企业法人进行登记,实行“五证合一”,实现政企分开,管办分离,充分按市场机制运营,民政和政府其他部门不得再投资举办经营性公墓;对现有的公办经营性公墓要按有关政策要求,加大改革改制力度,事业性质的要尽快转企,企业性质的要尽快脱钩,举办机关要逐步退出,理顺全省经营性公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经营性公墓规范健康发展。
  附件:辽宁省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表(2016-2025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