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安全稳定供应,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下同)和配气价格组成。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实行政府价格管理的终端销售价格(含税,下同)和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税,下同)联动,当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同向变化。燃气企业采购价格按照采购的全部气源价格加权平均确定。对有多家燃气企业且执行统一定价的地区,采购价格按所有企业采购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市场公允价格可参考周边地区或气源结构相似区域的采购价格、根据当地主要气源平均门站价格变动情况的推导价格、上海和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发布的燃气企业采购价格。
当合同外气源采购价格对本地区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较大时,可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对合同外购气量实行代购代销价格政策,其购销价差不得高于本地区配气价格。
(二)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月度或季度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可按半年或一年联动,由各地结合实际具体确定。
(三)联动方式
可采取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低价气源优先保障居民用气。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联动机制建立后,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的,应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气合同和发票,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计算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
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的,应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进数量、价格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预测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计算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按照上一年度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量确定,最高不超过4%。
(四)幅度限制
终端销售价格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合理调整。对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可结合实际设置单次上调幅度上限,下调幅度不限。对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可考虑当地居民承受能力并参考近年调价情况,原则上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不得超过每立方米0.4元,下调幅度不限,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气负担。
当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本期应调未调金额,可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或分期逐步实施。
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五)联动程序
首次建立居民联动机制的,要依法履行听证等程序,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不再开展定价听证。已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建立联动机制的地方,要对照修改完善,广泛征求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各地联动机制可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统一建立。
各地应综合考虑当地气源特点、用户结构和市场情况,合理优化实施联动的工作流程,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在规定调整金额或幅度内,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机制直接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提高联动时效。
二、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
燃气企业要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送采购合同、结算票据、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等天然气采购信息,在门户网站、营业场所定期公开气源采购价格等信息,及时向用户提供需要了解的采购气源相关信息。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调整的终端销售价格,适时对燃气企业公开的价格信息抽查,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核查,对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燃气企业,可视情采取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三、探索建立燃气企业激励约束机制
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标杆采购价格等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燃气企业积极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当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标杆采购价格时,高出部分不疏导;当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标杆采购价格时,低于标杆采购价格部分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分享。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认真研究论证、履行程序,有序开展工作,保障机制顺畅运行。
(二)加强兜底保障。鼓励各地通过财政补贴、给予一定免费气量等方式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气需求。要督促燃气企业严格落实政策,坚决兜牢民生底线。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宣传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四)加强价格监管。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燃气企业擅自提高销售价格、违规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串通涨价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指导燃气企业妥善做好价格变动前后抄表结算,确保不因气价调整额外增加居民用户燃气费支出。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4年5月23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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