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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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政策性粮食购销
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辽粮发〔2023〕114号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发改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国粮执法规〔2023〕144号),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辽宁省省级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对奖励的标准、发放程序等有关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做好对本级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工作。
  

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辽宁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省级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举报奖励政策,做好举报奖励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省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按照《奖励办法》规定,根据省级管理职责权限,对查实的省级政策性粮食案件举报人进行奖励的相关工作。
  市、县级地方政策性粮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三条 举报奖励按照谁处罚谁奖励、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奖励标准的原则开展,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按程序纳入省粮食和储备局部门年度预算,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第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专款专用,据实发放,结余部分年末按原渠道上缴,不足部分,编入下年度省粮食和储备局预算。
  第六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通过国库集中系统支付举报奖励资金,以转账方式兑付给举报人。
  第七条 实施举报奖励的举报案件除应满足《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经查证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它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八条 举报线索提供的举报对象明确,举报内容详实清晰,举证材料证据完整确凿;举报事项与查证的违法违规事实相符,适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三条或《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八、十九条且情节严重并处顶格罚款,或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的按罚款的3%给予奖励,其它情形的按罚款的2%给予奖励。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00元,最低不少于1500元。
  第九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告知举报人,对自愿领取奖金的举报人,要告知其权利、义务和相关工作流程,并协助举报人在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举报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1)。全部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人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经省粮食和储备局党组会议作出奖励决定后,案件查处主办处室在20个工作日内填制《奖励审批表》(附件2)留存备案并制发《奖励通知书》(附件3)。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案件查处主办处室会同财务人员于发放奖金时填制《奖金发放表》(附件4)。
  第十二条 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等相关信息。相关工作人员泄漏举报人信息的,依规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按照《奖励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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