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各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省内相关企业:
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进一步发掘365体育投注优质企业资源,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现将《辽宁省建设培育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教育厅
2024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建设培育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
实施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不断延伸教育链、服务产业链、支撑供应链、打造人才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
第三条 建设培育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先建后认、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开展。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建设培育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的政策统筹、组织管理和监督实施。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重点建设培育服务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所需的航空装备、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集群领域优质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
第六条 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第七条 在辽宁注册成立的,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
1.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或者与公办职业院校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或者参与组建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
2.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任务;或者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3.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4.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5.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合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6.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 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审核确认
第九条 符合条件自愿申报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如下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1.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表。
2.本办法第七条相关内容证明材料或说明。
3.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说明。
4.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截图。
5.企业申报真实性承诺书。
6.制订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负责组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推介。
第十一条 纳入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名单的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激励政策与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接纳教师岗位实践、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工作相挂钩。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负责按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推荐申报国家级产教融合型企业。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纳入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名单的企业,在向社会公布推介后每3年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复核。
第十四条 需要进行资格复核的纳入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名单的企业,按如下要求提交复核材料。
1.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复核表。
2.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说明。
3.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截图。
4.企业申报真实性承诺书。
5.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未来三年规划。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负责组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资格;不合格的,将不再保留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未按照要求提交复核材料的企业,将取消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1.在申请认证或复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2.在资格期内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3.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表
2.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复核表
附件1
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表
?附件2
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复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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