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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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通告
2023年 第13号

  为规范全省生态环境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运维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强化监管执法,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辽宁省生态环境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生态环境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态环境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以下简称“运维机构”),是指依法注册成立,利用其人员、设备及固定工作场所,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提供生态环境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服务(以下简称“运维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运维机构在辽宁省范围内开展运维服务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运维服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服务;
  (二)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服务;
  (三)其他生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运营维护服务。
  第五条 省内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的运维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设置或负责管理的生态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对其运行维护活动进行不当干预。发现相关运维机构涉嫌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线索的,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及程序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处理。
  第六条 运维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要求:
  (一)具备开展运营维护服务所必须的人员、营业场所和检测条件等基础资源及设施;
  (二)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备品备件、标准物质和试剂耗材;
  (三)建立涵盖人员培训、日常运行、维修维护、故障预防和应急处置等运维全流程的管理制度;
  (四)建立严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职责,具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
  (五)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为有证标准物质,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检定或校准,并出具检定或校准证书;
  (六)严格执行生态环境自动监测相关标准规范,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结果准确可靠。
  鼓励运维机构申请并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服务认证等第三方认证。
  第七条 直接从事生态环境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运维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并了解相关设备的安全属性;
  (二)承担运营维护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并通过相应的能力确认或考核;
  (三)运维人员数量应满足运维机构实际开展业务需求。
  第八条 运维人员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及技术规范,如实记录自动监测设备的使用、维修维护和性能检验等全部运行维护情况,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由填写、复核、审核等相关负责人员签字。
  运维机构应完整保留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等原始档案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并在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场所留存一年内的运维记录备查。
  采用电子运维记录的,应保障记录的不可修改性,并具备在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场所或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系统中进行查询的功能。
  第九条 运维机构应通过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其基本信息,具体包括:
  (一)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经法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承诺书(格式参见附1);
  (三)法人代表、质量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其他相关业务能力证明材料。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运维机构实施名录管理。运维机构自愿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报送材料齐全并按本办法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纳入辽宁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定期在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运维机构的基本信息或信息公开网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在其信息公开页面进行变更说明,并更新相关信息。
  纳入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录的,应在上述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运维机构及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承诺内容,坚守行业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各项业务,并对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不得通过破坏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或其他辅助设施、故意改动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参数等手段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令、授意、指使运维机构或运维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第十三条 对发现的影响、干扰或授意干预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等不当行为,运维机构和运维人员应全面如实记录干预的主体、具体方式等相关内容,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有据可查,并如实向属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运维机构和运维人员发现委托其开展运维服务的排污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应一并记录并如实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自动监测数据超标,且已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的,可不报告。
  第十四条 运维机构应于每季度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业务情况报告,如实报告所开展的运营维护项目名称、服务对象、运维内容及运维期限等内容(报告格式参见附2),并抄送具体业务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本辖区运维机构季度业务情况,报送至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按年度报送监督检查情况及典型案例。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运维机构或其人员报告的不当干预行为,应及时调查取证、依法依规处理,并在做出调查结论或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至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定期对属地内运维机构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涉及到排污单位的,原则上应与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同步开展。
  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检查工作的开展。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应以运维机构的基本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以及所承担运维业务的质量状况作为主要检查内容。重点查核各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档案记录的完整性,运行维护的规范性,以及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情况。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上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运维机构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机构基本信息、业务情况、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运行维护记录等资料材料,以及必要的照片、音视频、资金票据、日志记录等其他证明材料,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承担举证及说明义务。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运维机构的技术服务行为依法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定期将机构信用情况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要求,对辖区内运维机构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和失信名单。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运维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均有权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负责受理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运维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或报送相关信息的,属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督促其如实公开、报送;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处理;存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依法从重处罚,并向社会公开;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追究其连带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排污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存在破坏自动监测设备或干扰其正常运行等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要求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其他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行为的,或对上述行为包庇、纵容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严肃处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生态环境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通告2023年第10号)即行废止。
  附:1.承诺书
    2.XXXX年X季度业务情况报告表
    3.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报告表
 

附1:

承诺书
 

  我单位提供并公开的基本信息及相关材料均真实有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郑重承诺: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辽宁省生态环境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恪守职业道德,自觉履行行业自律的义务。守法经营,依规运维,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在运维服务活动中,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并向其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对发现的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以及不当干预行为,主动、及时报告,并配合开展调查。
 

  承诺单位:   法人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附2:

XXXX年X季度业务情况报告表
 

运维机构名称(公章):

注:1.首次填报时,应填报所有在运维期内的项目情况,下季度起仅需报送新增项目及其他存在变化项目情况;
  2.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可分为空气质量监测、水环境质量监测、废水排放监测、废气排放监测等等;
  3.表格空间不足可另附页填写。
 

附3:

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报告表
 

运维机构名称(公章):
 

注:1.包括不当干预,以及超标排放、偷排等违法排污情形;
  2.行为主体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行为主体为个人的,填写“个人”;
  3.应明确具体行为实施人员,无法明确具体人员的,可不填写;
  4.应详细记录具体行为的时间、方式及主要内容;
  5.有其他证明材料的,可随报告一并报送,并填写材料清单;
  6.以个人名义举报的,可不填写机构名称,无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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