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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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辽国资〔2023〕57号

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十六个严禁》
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批示精神,督促省属企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防范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省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研究制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十六个严禁》(以下简称《十六个严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工作
  《十六个严禁》是省国资委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的重要举措,是落实《辽宁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若干措施》的具体行动。各省属企业要将贯彻执行《十六个严禁》作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最大限度防范事故发生的基础和底线,增强学习贯彻《十六个严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宣传学习。各级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做学习遵守《十六个严禁》的表率,每个员工要牢记《十六个严禁》内容,遵守《十六个严禁》规定。
  二、严格贯彻执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一)层层压实安全责任。各省属企业要严格执行《十六个严禁》,逐级落实责任,持续向基层末梢聚集发力,抓紧抓细末梢主体责任落实、末梢风险起底排查、末梢隐患治本除根,深入抓好基础安全管理体系、一线岗位安全责任、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二)细化完善规章制度。按照《十六个严禁》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细化本单位的各项要求,制定各层级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划出不可逾越的“红线”。
  (三)对标查找管理漏洞。各省属企业要对照《十六个严禁》,认真开展一次自查,查找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无违反《十六个严禁》的行为。对查找出来违反《十六个严禁》的行为,要立即予以整改纠正,坚决杜绝重复发生。
  三、加强责任追究和考核
  各省属企业对违反《十六个严禁》规定的所属企业和人员,要依法依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省国资委对因违反《十六个严禁》造成严重后果的省属企业,在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中从严、从重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十六个严禁
  

  一、严禁在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严禁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四、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五、严禁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六、严禁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
  七、严禁未经作业批准和未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管理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
  八、严禁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九、严禁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十、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以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十一、严禁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十二、严禁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十三、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十四、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十五、严禁故意增加管理层级,设置追责“防火墙”,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安全责任;
  十六、严禁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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