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辽自然资发〔2022〕118号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落实
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耕地“进出平衡”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以下简称“166号文件”)精神,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一)耕地“进出平衡”的基数
以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现状耕地为基数(不包括违法毁坏林地转为耕地部分),以耕地地类发生变化为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扣除若干客观合理情形后,对于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造成本年度耕地减少的,以县级为单位,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
(二)“耕地转进”
“耕地转进”是指将符合相关规定可开垦耕地区域内“三调”成果为非耕地的地类整治为耕地。“耕地转进”应优先利用自身规模较大,或与周边耕地连片的地势平坦、土质良好、农田水利设施配套较好的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含“三调”标注“即可恢复”和“工程恢复”属性)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符合整治条件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也可纳入“耕地转进”。涉及林地、草地等其他地类整治为耕地的,要征得土地权利人及主管部门同意,经依法依规审核后方可纳入“耕地转进”。
(三)“耕地转出”
“耕地转出”是指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其他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耕地转出”应优先选择不稳定利用、质量较低、零星分散、不宜集中连片耕作管护的耕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已纳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一般耕地,原则上不能纳入“耕地转出”范围。
二、实施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有序开展“耕地转进”潜力调查、“耕地转进”项目实施、编制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建立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台账等工作。
(一)开展“耕地转进”潜力调查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依据“三调”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开展本地区“耕地转进”资源调查评价,对拟转为耕地的地块位置、种植状况、面积、质量、坡度、土地权利人意愿等开展适宜性、可行性调查评价,确定可纳入“耕地转进”地块,并建立数据库。
(二)实施“耕地转进”项目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参照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要求和程序,有序实施“耕地转进”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要按照国土调查相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对新增耕地的地类、面积进行认定,参照相邻耕地地块,确定新增耕地质量。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出具验收意见并向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将“耕地转进”地块信息纳入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台账。
(三)“耕地转出”需求申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辖区内“耕地转出”需求调查,由申请“耕地转出”的项目实施主体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农民个人在自己承包地上自行调整种植结构、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应当符合农业结构调整政策规定,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核实并汇总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耕地转出”需求,结合辖区内“耕地转进”潜力,统筹确定本年度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四)编制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对各乡镇申请“耕地转出”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查,按照“以进定出”的原则,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出”和“耕地转进”的规模、质量、布局和时序安排等。
(五)建立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台账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分别建立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台账,构建市、县、乡级耕地“进出平衡”指标储备和使用管理机制,做到项目地块图、数和实地相一致。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台账应登记“耕地转进”项目名称、位置、建设规模、立项时间、验收时间、核定转进耕地数量等,以及“耕地转出”地块名称、位置、使用指标规模、同意使用时间等信息。本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落实后,纳入台账管理的“耕地转进”项目新增耕地剩余部分,可作为指标储备,结转使用。
三、职责分工
(一)县级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年度耕地“进出平衡”负总责。负责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有序实施“耕地转进”,统筹安排年度“耕地转出”,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加强日常监管,对未按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实施“耕地转进”项目和“耕地转出”地块,责令限期整改。切实做好“耕地转进”项目的后期管护,确保用途不改变、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禁止出现闲置、撂荒现象。
(二)市级职责
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部门对辖区内各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充分利用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遥感影像监测等多种方式开展耕地动态监测,强化对耕地“进出平衡”的全流程监管。对各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编制市级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台账。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市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具体措施。
(三)省级职责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省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对各市耕地“进出平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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