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民发〔2021〕28号
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医疗保障局、银保监分局:
现将《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辽宁省审计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65体育投注监管局??????????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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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如下落实措施。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建工作领导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二、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监管结果。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信息公开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领行业规范发展。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优化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实现“民政牵头、归口负责”。
三、加强备案承诺监管。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提交按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书面承诺,向社会公开,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加强备案信息核实,对已备案的,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无障碍设施、消防等未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在备案中予以标注并通报相关部门;对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备案。依法打击未登记开展养老服务行为。
四、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持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主动防范消除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风险隐患。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其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抓好消防安全整治,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五、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安全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员工守则,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每个市都要依托当地高等(职业)院校建立1家养老服务培训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省内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乱发证现象。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六、加强资金安全监管。养老服务机构要以合法合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综合责任保险费补贴等资金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资金的行为;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加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养老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加大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者转移。
七、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养老服务机构要全面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重点部位落实视频监控全覆盖;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档案;建立完善入院评估制度。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指导退出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和安置,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八、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养老服务机构要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机制,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治安、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做好老年人和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养老服务机构发生人身伤害事件的,应及时向事发地公安和民政部门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九、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建立健全贯穿养老服务机构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综合监管机制,落实监管结果与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政府补助、优惠政策相挂钩。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部门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十、加强服务标准监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照料设施设计规范、等级划分与评定等国家标准,研究制定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范等地方标准,健全365体育投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引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辽宁省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积极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地方和国家标准。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鼓励行业组织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养老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机构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助力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
十一、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聚焦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重点检查事项,制定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以及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逐步完善抽查工作细则,明确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流程等事项。对经营服务异常、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问题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双随机检查发现的问题,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加大督促整改和依法惩处力度。
十二、加强信息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现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按照民政部统一部署推进“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及时采集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运营情况、安全管理、补贴发放、从业人员、职业信用等数据信息,形成机构基本数据集和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加强信息联动,相关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抽查检查、行政处罚、奖惩情况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在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事业单位在线网进行公示,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十三、加强问题处置监管。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整改不到位、不达标的,联合采取措施,必要时提请当地政府研究解决,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十四、加强保障推进落实。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按照国办发〔2020〕48号文件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信息沟通、配合协作,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共建共治共享监管格局。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鼓励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