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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辽科发〔2020〕18号

关于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
不良导向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各市及沈抚新区管委会科技局,厅内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改进科技评价体系,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按照分类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实施意见(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科技厅反馈。
  联系人:郑磊 联系电话:024-23983438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
不良导向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改进科技评价体系,破除科技计划、创新基地、科技奖励、科研单位、人才计划等科技评价中过度看重论文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忽视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等“唯论文”不良导向,按照分类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商省财政厅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分类考核评价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一)对于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根据科技活动特点,合理确定代表作数量,其中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强化代表作同行评议,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重点评价其学术价值及影响、与当次科技评价的相关性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等,不把代表作的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作为量化考核评价指标。
  (二)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三)提高对高质量成果的考核评价权重。在省科技评价活动中,加强对高质量成果的考核评价,对于具有一定学术影响或取得实际应用效果的标志性成果可作为高质量成果,视高质量成果学术影响力、对相关领域科技创新带动作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贡献等情况及评价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评价权重,最高可达到50%。
  (四)鼓励发表高质量论文,对发表在符合科技部“三类高质量论文”标准的论文,可按高质量成果进行考核评价。在推行论文评价代表作制度时,注重对“三类高质量论文”相关指标的使用。
   二、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评审评价突出创新质量和综合绩效,立项评审注重对项目(课题)可行性和先进性进行评价,绩效评价注重对项目(课题)合同约定标志性成果的质量和影响进行评价
  (五)基础研究类项目(课题),推行论文评价代表作制度,在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报告等材料中,代表作对相关项目(课题)的支撑作用和相关性将作为重要填报内容,代表作的质量和应用情况将作为立项评审、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的重要考核依据,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六)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课题),重点评价预期成果先进性、创新水平、成果转化产业化或市场化前景以及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的实际贡献,论文不作为申报指南、立项评审、绩效评价等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三、对省级科技创新基地评估突出支撑服务能力,注重评估科技创新基地支撑服务国家和省重大需求、经济发展的作用和效果
  (七)对于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基地,完善省重点实验室分类评估指标体系,对学科重点实验室注重对其原始创新能力、学术竞争力、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满足国家和省重大需求的能力等方面的评估评价,对企业重点实验室注重对其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对省重点产业的引领和带动等方面情况的评估评价。在立项评审和评估评价中对论文实行代表作制度,年度评估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八)对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基地,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注重对其关键共性研发、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对省产业技术进步带动作用、对国家和省重大需求和工程建设支撑作用、对省产业创新发展支撑作用的评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注重对重大临床需求和产业化需要的支撑保障作用的评估。论文不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四、对省属科研事业单位和具有公益属性的转制科研院所绩效评价突出使命完成情况,注重评估其公益属性作用的发挥,以及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影响力
  (九)加强对科研机构服务运行评估,结合实际对省属科研事业单位及具有公益属性的转制研究院所进行分类评估,加快建立分类评估机制,细化评估标准,合理确定评估周期,注重对支撑服务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需求情况进行评价。
  (十)对省属科研事业单位,注重评估其职责定位、科技基础、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情况,重点对创新成果产出和影响、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支撑引领领域和产业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一)对具有公益属性的转制研究院所,注重评估其持续开展公益服务能力等方面情况,重点对其引领支撑产业发展、公益性研究成果的绩效、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强化及保障公益服务开展等进行评价,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五、对省科技奖励评审突出成果质量和贡献,注重评审相关科技成果的质量、效果和影响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
  (十二)对于自然科学奖,注重对成果的原创性、公认度、科学价值和学术影响力等进行评审。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十三)对于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注重对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应用价值、应用效果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审依据。
  (十四)对于科学技术最高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科学技术最高奖注重对候选人的学术贡献、学术影响力、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国际科技合作奖注重对候选人(组织)的合作研究取得的科技成果、人才培养成效、促进交流合作贡献等进行评审。同时也要落实分类评价要求。
   六、对科技人才计划评选突出科学精神、能力和业绩,注重评价学术道德水平以及在学科领域的活跃度和影响力、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满意度等,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不再要求填报SCI论文相关指标,重点阐述代表性成果的创新点和意义
  (十五)“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主要评价研究能力、学术或技术水平(承担主要科研任务情况、获得主要科研学术奖励、专利授权情况、主要新产品开发等)、对所属科学技术领域影响、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及团队建设情况等。论文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十六)“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主要评价其所从事行业中的创业影响力和领军作用、创办企业带动就业、项目的创新型、核心技术转化应用、经济社会效益及未来发展前景等,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七)“高水平创新团队”主要评价团队负责人的学术或技术水平、组织协调和团队管理能力,同时注重评价团队的整体研究能力、对所属科学技术领域和相关产业影响等。团队负责人论文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篇,其他团队成员论文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篇。
  (十八)“高水平创新团队创业团队”主要评价创业项目关键技术来源及知识产权状况、核心技术转化和应用情况、项目亮点及产品特色、技术及产品的市场需求和竞争力、项目发展前景等。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七、培育高质量科技期刊,以培育世界一流科技期刊为目标,推动省内科技期刊高质量发展,服务科技强省建设
  (十九)积极参与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推进省内重点科技期刊高质量建设,力争培育一批列入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的科技期刊。鼓励财政资金资助的论文在高质量国内科技期刊发表。
  (二十)完善学术期刊预警机制,省内各高校、科研院所要定期跟踪梳理国家发布的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的预警名单,源头防控向已列入“黑名单”和“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投稿。
   八、加强论文发表支出管理,建立与破除“唯论文”导向相适应的资金管理措施,从严控制论文资助范围、从紧管理论文发表支出
  (二十一)对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发表支出可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按规定据实列支。对于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该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二)对于发表在国家已明确的“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的论文,发表支出不得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允许使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奖励论文发表,对于违反规定的,追回奖励资金和相关项目结余资金。
  (二十三)在项目绩效评价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论文发表情况的核验。
  (二十四)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等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以及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对于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的论文,要从严审核、加强管理。不允许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奖励奖金挂钩。
   九、加大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二十五)开展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存在严重“唯论文”问题或存在奖励论文发表的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等,要求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对该单位论文发表的资助。加强对咨询评审专家的培训引导,对项目评审中存在“唯论文”现象的,及时予以纠正。
  (二十六)相关高校、科研院所要加强论文发表署名管理。对论文无实质学术贡献仍然“挂名”的,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十七)加大正面典型案例的宣传,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不允许过度宣传论文发表情况,不提倡将论文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宣传报道、工作总结、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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