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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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卫发〔2020〕25号

关于继续对部分困难家庭人员实行医疗费用
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减轻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医疗负担,充分体现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决定在取消公立医疗机构耗材加成,实行医疗服务最高限价政策的同时,继续对上述人员在县区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实行部分医疗费用减免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医疗费用减免患者范围及要件
  申请医疗费用减免患者范围包括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成员。
  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申请就医费用减免,须向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明和特困人员证件,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银行卡或存折)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成员申请就医费用减免,须向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收到特别扶助金证明(如:存折、收款明细)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二、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内部审批程序
  县区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建立完善部分困难家庭人员申请医疗费用减免的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就诊大厅的明显位置向患者公布。
   三、医疗费用减免具体项目及标准
  (一)免收费用项目
  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困难家庭人员在县区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免收院内会诊费、肌肉注射费和一般物理降温费3项费用。
  (二)减收费用项目
  1.诊察费,医疗机构按实际执行标准的50%收取。
  2.CT、磁共振、彩色多普勒检查以及手术治疗等项目(具体项目见附表),医疗机构按实际执行标准的80%收取。
   四、有关要求
  各市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及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职责,及时贯彻落实,主动公示相关政策和具体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卫生计生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对部分困难家庭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的通知》(辽卫传〔2015〕110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的通知》(辽价发〔2005〕71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实行减收政策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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