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辽药监药(市)管〔2019〕86号
辽宁省优化整合药品现代物流企业
仓储和运输资源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365体育投注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相关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称连锁企业)可委托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以下称现代物流企业)开展储存、配送药品业务,现代物流企业可使用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仓库,开展“多仓协同”业务。
第二章 连锁企业开展委托储存配送业务
第三条 连锁企业应执行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管理,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
第四条 现代物流企业应符合《辽宁省药品现代物流标准》关于开展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业务的条件。
第五条 连锁企业应对现代物流企业的储存、运输、配送条件及质量保障能力等进行评估,双方签订《药品委托储存、配送服务合同》,明确药品质量责任,内容至少包括: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的范围和期限;收货验收、储存、出库、配送、退回等涉及药品质量问题处理程序和责任约定等。
第六条 连锁企业应将其经营范围内的全部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给一家现代物流企业,不得另行设置配送中心(仓库),不得另行开展药品配送业务;委托储存、配送的药品范围要与委托方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第七条 连锁企业、现代物流企业均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储存、配送全过程应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双方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当有效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同步传送、可追溯。
第八条 连锁企业应严格审核购销资质,确保药品的合法性,供货、购货单位的合法资格;现代物流企业应根据连锁企业下发的指令,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药品入库、储存、养护、出库、配送环节的质量与安全。
第九条 连锁企业、现代物流企业因违规行为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影响药品质量的,应当终止储存、配送药品业务。
第三章 现代物流企业开展“多仓协同”业务
第十条 现代物流企业与子公司应隶属于同一集团。子公司应为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并设置独立的仓库。
第十一条 现代物流企业与子公司仓库的面积、功能分区等应满足药品分类储存的要求,区域用地应为自有或租赁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二条 现代物流企业经营及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的药品,可使用子公司仓库开展“多仓协同”业务,各子公司不得使用现代物流企业、其他子公司仓库开展“多仓协同”业务。
第十三条 现代物流企业通过“多仓协同”储存、配送的药品范围应与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疫苗、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除外)不得开展“多仓协同”业务。
第十四条 现代物流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ERP)与仓库管理系统(WMS)之间,各子公司仓库管理系统(WMS)与现代物流企业仓库管理系统(WMS)之间,应实现有效对接、数据共享、同步传送、可追溯,并与企业其他数据独立运行。
第十五条 现代物流企业及各子公司应在仓库管理系统(WMS)协同控制和管理下,实现药品入库货位自动分配、存储电子货位管理、出库条码扫描或无线射频识别复核等功能。
第十六条 现代物流企业应对子公司的储存、运输、配送条件及质量保障能力等进行评估,双方签订《药品多仓协同储存、配送合同》,明确药品质量责任,内容至少包括:多仓储存配送药品的范围和期限;收货验收、储存、出库、配送、退回等涉及药品质量问题处理程序和责任约定等。
第十七条 现代物流企业应严格审核经营药品购销资质,确保药品的合法性,供货、购货单位的合法资格;子公司应根据现代物流企业下发的指令,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药品入库、储存、养护、出库、配送环节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八条 现代物流企业、子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影响药品质量的,应当终止“多仓协同”业务。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 办理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业务的,连锁企业向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提出申请,连锁企业、现代物流企业应承诺开展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业务全过程持续符合办理条件要求。符合要求的,变更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仓库地址,格式为“XX市XX区XX路XX号(委托XX现代物流企业储存配送)”。
第二十条 办理“多仓协同”业务的,现代物流企业应当向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多仓协同”业务申请表》(见附件),由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标注增加的仓库地址,格式为“仓库X:XX市XX区XX路XX号(多仓协同)”;开展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业务的,格式为“仓库X:XX市XX区XX路XX号(多仓协同,委托储存配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国家在改革完善药品流通监管方面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多仓协同”业务申请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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