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认真排查治理全省各级公路安全隐患,提升公路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防事故、保平安、保畅通”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抓手,坚持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安全并举,坚持规范化、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正规化管理,按照“消除存量、不添增量、动态排查”的方针,大力整治各级公路尤其是农村公路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公路安全设施,促进全省公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2015年5月底前,各市、县全面完成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人员培训、隐患排查、规划编制和上报、保障资金筹集工作。
——2015年10月底前,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部分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基本完成既有干线公路安全隐患治理。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重点完善新提级干线公路安全设施,基本完成新提级和原有干线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制定出台《辽宁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形成政府统筹、部门联动、源头控制、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县、乡级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二、全力排查治理现有公路安全隐患
(一)全面推动排查工作。
各地区要对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结合公路等级、交通流量、交通事故等情况,建立全省公路安全隐患基础台账,开展全面、动态排查,组织定期复查,为实施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提供基础数据支撑。既有干线公路,要对照《指南》全面完善提高,通过采取安保工程等综合手段,加强新增安全隐患整治,消除行车安全隐患。新提级干线公路要对照《指南》重新排查安全隐患,通过治理达到各项要求。县、乡级公路的主要安全设施,要从技术标准、路基高度、路侧条件、特殊环境等方面着手,认真组织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科学有序组织实施。
干线公路(包括既有和新提级干线公路)隐患排查和规划治理工作由市级政府(含绥中、昌图两县,以下同)统一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县、乡公路)隐患排查和规划治理工作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区要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顺序治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优先安排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特别是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重点路段,以及于2015年、2017年底前须完成治理任务的重点路段。要科学判断改造需求,着重考虑是否与现场环境、前后路段协调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改造方案,注重整条路线的规模效益,避免出现处治方案单一、标志林立、处处设防等情况。
(三)兼顾推进公路治理及养护。
各地区完成隐患治理后,按程序组织工程验收,组织开展治理效果评估,确保隐患真正整治到位。对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农村公路,不得开通客运班线和校车;已开通的,在隐患整治到位之前要对具体线路进行调整,因客观条件无法调整的,应当暂停营运。要将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纳入养护工程范畴,根据安全设施的使用年限定期维护更新。安全性能不适应新情况的,结合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规划及时升级改造;安全设施遭到损毁的,要及时进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况。要加大部门联合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惩治偷盗公路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强化养护责任落实,切实保证养护投入,优化管养措施,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三、规范推进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干线公路时,要同步规划、合理设置超限检测站,将安全设施的费用列入公路建设总体投资中,确保安全设施投资足额到位并同步建成。各级政府要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投资,确保新建农村公路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加强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推广标准化结构、标准化施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和擅自变更设计,任何变更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安全设施建设,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强化工程竣(交)工验收,应按照属地化原则,组织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参与,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四、大力推进公路安全综合治理
(一)加强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把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信誉考核范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允许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继续推进运输17种危险液体介质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工作,对没有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无罐体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罐车,一律不予年审,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2015年底前,暂停审批新增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
(二)强化道路运输车辆监管。
各级政府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和道路运输驾驶员“黑名单制度”。研究制定统一的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格落实违法超载驾驶人记分制度,认真落实重点货运源头运政人员巡查和派驻制度,坚决遏制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运输。制定并落实治超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货运源头、车辆生产、改装源头和监管源头相关单位、部门及企业的责任。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运营管理者及货物托运人的处罚,研究推动将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范围,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三)全面提高路政管理水平。
加强公路、桥梁安全区管理。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加强路域环境整治,对在公路用地内乱堆乱占、摆摊设点、占路市场等严重影响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避免交通肇事、拥堵现象的发生。开展“路政为民服务”活动,全力推进路政管理规范路、规范村建设。
(四)切实加强涉路工程监管。
严格涉路工程尤其是布设危险品管道工程的审批。实行质量与安全评估制度,确保涉路工程对公路不造成损害。制定出台《普通公路平交道口设计、施工标准》,进一步规范道口建设技术条件、排水设施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
(五)积极应用科技信息手段。
充分利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高速公路入口处等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立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设置动(静)态监测设备,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情况监测。建设路政执法远程视频监控体系,搭建覆盖全省路政管理系统应急指挥平台。整合路政、公路、运输管理信息资源,建立综合交通运输基础数据库。在治超站点和重点路段,推广应用“不停车预检系统”。试点应用非现场执法系统,增强对超限车辆监管控制的辐射能力,基本杜绝严重超限运输行为。“两客一危”车辆、半挂牵引车和重型载重汽车要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接入交通运输部联网联控系统。建立运输企业动态监管平台,安排专人值守,防止运输车辆出现“应装不装、装而不用、用而不管”的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保障资金投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建设原则,切实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保障,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设施的完善资金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予以保障,省级财政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予以补助。中央财政通过车辆购置税等多种渠道安排的资金投入,支持县、区政府开展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积极动员比邻公路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乡镇(村)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积极探索引入保险资金,拓宽筹资渠道,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建立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动全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建设任务、投资计划、资金来源,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加快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安全隐患整治不到位,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建道路项目。各市政府对本地区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负总责,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组织领导县(市、区)政府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落实建设资金,有序组织实施。要将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要加强督促检查,注重总结经验,优化审批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程质量监督、项目资金管理、工程验收和养护管理等工作,把公路安全生命保护工程建设成为平安工程、放心工程、廉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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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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