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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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
辽政办发〔2014〕2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要求,深入推进365体育投注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将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可以自主选择的权力,按照法律原则和精神,对行为幅度、方式、时限的选择和事实性质、情节的认定,作出合理、公平、公正的安排,实现对不同行为人的同类行为达到一致性的处理结果。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52号),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更加广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力推动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同时,一些行政执法活动还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缺乏规范、随意性较大、透明度偏低等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十分必要。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建立社会公平秩序的制度基础,是消除特权思想、腐败现象等的有力措施,是转变作风、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有效手段,也是为365体育投注改革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保障,对于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质量和效果,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内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方式,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其过程和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一)严格控制行政检查权。行政机关应当合理确定行政检查的项目和方式,避免或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单位实施的一般性行政检查,应当由一个行政机关牵头联合检查;不同层级政府的相同工作部门对同一单位、同一事项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由一个部门进行检查或者由上级部门组织合并检查;行政机关中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实施检查的,应当由机关统一组织实行综合检查。法律规定了对证照类证明文件实施定期检验但未明确间隔时间的,检验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5年;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检验的间隔时间,根据设备、设施的客观属性和安全要求确定。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将年度开展行政检查的情况分别报送上级政府部门及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全面细化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发布信息、提醒、建议等人性化措施,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将同一个处罚权交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内设机构行使。行政机关之间不得自行代替行使处罚权。处罚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对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符合不予处罚法定情形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一律不得处罚。
  (三)从严规范行政强制权。采用其他方式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机关不得采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进行督促催告,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已履行行政决定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对金钱给付内容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依法加处罚款或者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当事人金钱给付的数额。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依法达成执行和解,签订执行协议。
  (四)简化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对许可的条件、程序进行合理简化,合理压缩审批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在方便申请人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采取联合办理、“一站式”服务、电子政务等方式,实现行政许可的统一受理、集中办理。法律规定不同层级行政机关均有权实施行政许可的,不得限制申请人的自主选择权,法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需要鉴证机构提供中介类服务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撤销。
  (五)从严约束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征收行为必须合理确定征收财产和物品的数量、时间、计算比例等。除应急处置外,新增征收项目和提高标准,应当事前向社会公布。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征收事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行有偿服务。对可以减免的收费项目一律减免,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征收项目以外,一律不得增设征收项目。
  (六)合理运用行政确认权。行政机关在实施权属确定、身份证明、特定事项登记、认定、认证等行为时,要求提供证明文书的内容、形式、取得的方式等,应当方便申请人。不得指定申请人购买产品、服务或者履行与行政确认无关的其他义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审查、核查时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七)公开履行行政给付和奖励职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给付和奖励,应当向社会公开适用的依据、条件、范围和标准。决定不予行政给付的,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的以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公开的渠道公示拟奖励对象的名单和事迹,听取意见。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工作要求
  (一)公开行政权力清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厘清各项行政权力,按照《辽宁省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规定》等要求,明确行政权力的种类、名称、依据、运行流程、救济途径等,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二)细化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行政机关要将梳理的行政职权,划分不同裁量阶次,并详细归纳管理领域出现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要素划分若干行为的阶次,将职权阶次与相应的行为阶次对应,形成实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
  (三)建立文明执法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说明理由制度,并制定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用文明的方式、态度、语言向管理相对人传递与执法相关的所有信息。
  (四)强化行政执法培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与提高执法水平相关的法律知识、执法程序、执法技能等培训。
  (五)加强行政层级监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的目标绩效考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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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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