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推动中国特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2.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3.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4.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三)工作目标。
2014年,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先行开展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扩大实施范围;到“十二五”末,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进一步拓展,加快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建立和完善;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制机制取得明显突破,社会组织发育良好,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但要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
承接主体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公共服务等一般性公共服务事项;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等社会管理服务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性服务事项;会议、经贸活动、展览、法律服务、课题研究、绩效评估、项目评审、审计服务等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购买资金。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增长所需要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五)购买程序。
1.编报计划。年度部门预算确定后,购买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项目预算等。对突发性应急事项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的方式。
2.公开公示。购买计划批复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府采购信息平台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安排、服务标准、评价方法等内容信息。
3.实施购买。购买主体可根据服务的性质、内容和服务对象等,采用服务外包、政府补贴或凭单等形式购买服务。购买工作应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性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对于受市场主体发育不足等因素制约、现阶段难以形成有效竞争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采取将大额项目分包、新增项目另授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发展多元承接主体,促进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
4.签订合同。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期限、范围、标的、数量、质量、价格、绩效目标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5.履约监管。购买服务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购买主体要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开展相关调查,并根据实际需求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益,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6.资金支付。承接主体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和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合同约定,按照现行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办理资金支付。
(六)绩效管理。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部门预算、社会组织资质管理和选择承接主体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扎实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工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共同推进全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强化指导监督,发布相关政策信息,做好资金预算及绩效管理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衔接工作。民政、工商等社会力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
(三)培育社会力量。
各级政府要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支持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组织、人才保障。
(四)严格监督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实现政府购买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要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对任何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除处理、处罚、处分外,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3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五)强化工作落实。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新模式、新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和相关分工。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相关要求、经验做法,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正面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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