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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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辽政发〔2012〕1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有效帮助小微型企业克服当前生产经营所遇到的困难,现就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一)扩大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省本级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自2012年起从4800万元增加到1亿元。各市设立的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在现有规模的基础上随财力增长适当增加资金额度。
  (二)建立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省本级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各市也要建立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三)鼓励各市建立创业种子基金。2012年省本级财政安排5000万元,按各市建立的创业种子基金额度10%的比例给予补助。
  (四)设立中小微型企业“专精特新”专项资金。2012年省财政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中小微型企业“专精特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微型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
  (五)提高政府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微型企业的比例。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现行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上向中小微型企业倾斜,除有特殊规定的专项资金外,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0%。
   二、多渠道解决融资难题
  (六)加大对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保小微型企业年新增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增强利率透明度,制定差异化的风险定价策略,逐步提高定价能力,将对小微型企业的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鼓励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小微型企业专营机构建设,有条件的要设立小微型企业贷款专用窗口,开辟小微型企业贷款绿色通道。
  (七)对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实行差异性监管。对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小微型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将单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对商业银行小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小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八)鼓励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小微型企业贷款需求特点的融资产品,积极开办动产抵押贷款,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应收账款、仓单、有价证券等质押贷款以及企业联保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九)加快发展小型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的筹建和审批工作力度,促进小型银行机构的快速发展。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继续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逐步实现对各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和产业集群的全覆盖。积极引进省外商业银行在辽宁设立分支机构。
  (十)完善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市、县政府出资,吸纳民间资本并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和自然人投资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逐步实现各县担保体系全覆盖。鼓励现有机构增资扩股,不断提高承保能力;增加省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的注册资本金,增强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再担保能力。推动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逐步扩大合作范围,不断提高担保放大倍数。
  (十一)支持小微型企业直接融资。积极推动优良小微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进一步完善小微型企业上市扶持引导机制。扩大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规模,对新上市的小微型企业,省政府奖励300万元。帮助小微型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集合票据等形式融资。
   三、切实减轻税费负担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2万元。
  (十三)延长税收政策优惠期限。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在2015年底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十四)清理涉小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小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变相收费。坚决取缔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十五)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切实降低小微型企业融资成本。
   四、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六)落实出口企业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出口退税政策,降低小微型企业出口贸易成本。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微型企业组织项目参加境外展览会、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国际市场考察等给予一定扶持。
  (十七)改善和加强对小微型出口企业的服务。加强小微型企业进出口业务的金融服务、技术服务,对小微型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实行保费优惠政策。积极为小微型企业开拓市场提供信息咨询和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开展倾销反倾销应诉调查,维护小微型企业合法权益。
  (十八)提高政府采购小微型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应当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积极开办政府采购信用贷款,支持小微型企业增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市场竞争力。
   五、改善和强化服务
  (十九)完善中小微型企业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省中小微型企业公共服务网络中枢平台和覆盖全省市、县的中小微型企业服务窗口,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支持、信息服务、融资担保、市场开拓、管理咨询、维权投诉等服务。
  (二十)加强小微型企业人才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加财政资金投入,继续实施万名企业家培训工程,积极组织小微型企业法人代表及高层管理人员到省内外著名高校参加高级工商管理等培训,不断提高小微型企业高层经营管理者队伍整体素质。
  (二十一)推进小微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鼓励小微型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小微型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二十二)加强小微型企业经济运行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小微型企业分类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跟踪分析国内外市场变化对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影响,及时掌握小微型企业要素供给、盈亏状况、停产倒闭等动态变化,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十三)建立定点联系帮扶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应选取一定数量的小微型企业作为定点联系企业,进行重点帮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四)落实县政府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主体责任。将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年度计划目标分解到县,落实县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目标责任制。将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各市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制定对市和县两级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二十五)增强县统筹和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能力。依法下放涉企审批权,扩大县行政审批权限;支持县建立中小微型企业发展资金,加快建设县中小微型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十六)完善中小微型企业政策和制度体系。落实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将国家和省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全省小微型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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