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做好新形势下的水利工作,加强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大力发展民生水利,对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尤为重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全省水利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坚持科学治水、依法治水,全面提升水利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综合服务能力,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力争通过5年到10年努力,到2020年,进一步增强水利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一是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十二五”期间,完成辽河、鸭绿江干流及15条主要江河支流、143条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13个市(不含365体育投注)和31个重点县(市)以及辽河、浑太河、大小凌河等保护区防洪能力达到规定标准;基本完成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易发区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全面加强抗旱减灾能力建设。
二是基本建成“东水济西”水资源配置格局和高效利用体系。“十二五”期间,建成辽西北供水等11项重点水资源配置工程和7座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年新增供水能力22.5亿立方米,城乡供水保证率显著提高,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183亿立方米以内,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降到61立方米和326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8以上,耕地灌溉率达到40%高标准旱涝保收农田达到1500万亩。
三是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江河流域健康保障体系。到2015年,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主要江河流域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0%,饮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削减地下水总开采量12.44亿立方米,地下水超采得到遏制;完成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1500万亩。
四是基本建成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起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得到完善,有利于水资源节约和合理配置的水价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基本形成。
二、水利建设的重点任务
(一)加快农田水利建设。围绕全省新增45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完成11座大型灌区、25座重点中型灌区和11座大型灌排泵站改造任务。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切实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围绕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强配水及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工程。积极发展旱作农业,提高旱田灌溉率。推广地膜覆盖、保护性耕作等技术。到2015年,新增节水灌溉面积750万亩,改善涝区面积500万亩。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高标准旱涝保收农田达到3000万亩。
(二)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按规划完成全省河道清障任务。完成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完成3座大中型和140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落实小型病险水库降等报废的工程措施,完成116座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完善山洪泥石流易发区专群结合地质灾害防治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加快实施防灾避让,治理重点山洪沟66条。
(三)提高防汛抗旱应急能力。加快防汛抗旱调度管理系统建设。加强防汛抗旱统一调度管理,实现水利、气象、国土、电力等部门水情、雨情、工情等资源的有效共享,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层层建立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健全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建立应对特大干旱和突发水安全事件的水源储备制度。加强人工增雨能力建设,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
(四)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到2012年底解决309.8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建立良性运行与管护机制。
(五)继续实施大江大河及主要支流治理。进一步加强辽河、鸭绿江干流治理,综合治理浑太河、大小凌河等15条主要江河;加快13个市(不含365体育投注)和31个重点县(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加强沿海地区海防堤工程建设。到2015年,大江大河干流主要河段、地级城市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以上;重要支流、中小河流重要河段防洪标准达到10年或20年一遇,部分重要河段及沿海重点防潮堤标准达到20年一遇以上。
(六)加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到2015年完成三湾、锦凌、青山、猴山、关山二、大雅河、三道湾等水利枢纽工程;加快建成大伙房水库输水受水地区配套管网及应急入连工程;建成辽西北供水、长海县跨海引水、观音阁水库输水等6项输配水工程。年均调配生态用水10亿立方米以上。推进辽西北供水配套工程前期工作,适时开工建设。大力推进中水回用。积极兴建小型水利设施,全面解决缺水城镇、人口较集中乡村的供水问题。
(七)搞好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对黑土区和江河、水库上游、饮用水源地、易灾地区等进行综合治理;重点推进东部水源区饮水安全保障等工程建设。加强农田土壤改良,提高蓄水保墒能力。加快河道生态工程建设。实施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等制度。
(八)加快农村水电及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工程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7个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2个农村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和50个农村水电增效减排工程建设,新增水电装机9.38万千瓦。
(九)落实水库移民安置任务,加大后期扶持力度。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及时足额发放直补资金,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努力使100万移民的生活质量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水平。
(十)强化水文气象和水利科技支撑。加强水文气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到2015年完成以流域水文气象测报为重点的防汛水情预警预报平台,全面提高水文气象测报能力。气象和水利部门分别负责现有雨量站的管护,共同商定新增雨量站的规划,并由气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实现雨量站资源共享,及时准确为防汛抗旱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加大水利气象科技投入和推广力度,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三、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一)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大幅度增加地方财政专项水利资金,从全省各市、县(市、区)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按较大比重安排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水利建设。根据地区间经济条件和水利建设任务不均衡等实际情况,加强省级和市级统筹调控能力,具体提取划转比例由省政府确定。建立与地方财政收入相对应的长期稳定的水利投入机制,县级及以上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
对农业综合开发、田间工程等涉及水利的专项资金,要依据各级政府批复的水利规划,统筹安排各类水利项目。
(二)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从省级管理的车辆通行费、征地管理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从市、县(市、区)收取并归其使用的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从各市、县(市、区)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三)强化水利非税收入征收工作。认真抓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占河费、采砂管理费等征缴工作,落实有效的征收措施,做到应收尽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划转、征收水利建设基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规定金额征收水利非税收入并全部用于水利事业发展,不得减征、缓征、免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对已有水利非税和工程水费减免缓政策的,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恢复金额征收;财政统筹的水利非税资金要全部返还用于水利建设;各级政府要抓紧制定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从2011年1月开始征收,足额划转用于水利工程建设。
(四)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信贷政策进一步加大水利建设资金投放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的融资。
(五)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鼓励民间资本、外资等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鼓励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统一规划基础上,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将抗旱、排涝设备购置纳入农机具补贴范围。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和免征水利工程建设耕地占用税政策。积极稳妥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进行市场融资。
四、深化改革,建立水利长效发展机制
(一)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把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落到实处。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在水库、江河等地表水、城镇公共供水以及其他水源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前提下,现有的城镇地下水取水工程按规定时限全部关停封闭。依据供用水协议,从2011年开始严格执行地下水减采和地表水供给计划,没有完成年度计划的,由省财政扣缴地方财力强制执行,确保从根本上解决地下水超采、海水入侵、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
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把节水工作贯穿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加快制定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
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突出搞好饮用水水源地监控、入河排污口管理、地下水动态监测和涉水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建设。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对已建成的水利项目可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处置水利资产所得主要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和安置水管单位富余人员。引导经营性水利工程积极走向市场,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2011年内,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完善水资源、防汛抗旱、河道、水土保持、水政等专业职能;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元,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人员和公用经费、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市、县级财政预算。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四)进一步做好现有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划定江河行洪区、水库设计洪水淹没区土地以及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洲滩、水域、山林和固定资产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发证。
(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用地、用电政策。要优先保证水利工程项目的土地、林地指标,及时办理征用土地、林地审批手续,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对相关建设、运行给予税收等优惠政策;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六)积极推进水价改革。按照成本补偿、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要进一步研究生态用水的补偿机制,坚持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切实落实生态用水成本水价和资金来源。农村水电站应全额上网,其上网电价要按国家有关政策及时核定。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由财政适当补助,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
(七)加强防洪供水调度管理工作。为保证水库防洪和供水安全,水库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和涉水公共安全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管理。
五、切实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
(一)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把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作为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大事来抓,水利建设规划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适度超前安排,优先发展。充分运用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的激励机制,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任期水利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抓好各项任务的实施。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水利投入政策的落实、非税收入征收使用情况,以及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中,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推进依法治水。建立健全水法规体系,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防汛抗旱、农村水利、水土保持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早出台《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等规章,修订完善《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制度,对有关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予审批,不允许开工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省市、县(市、区)要加强江河流域保护管理职能,完善水利执法监察队伍建设,集中开展水利综合执法,严厉打击侵占破坏水利工程、非法取水和采砂等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三)加强水利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从强化水利管理出发,进一步理顺江河流域、防汛抗旱、水文、河道、供水等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职能。大力引进、培养和选拔各类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鼓励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于水利改革发展第一线,加大基层水利职工在职教育和继续培训力度,解决基层水利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四)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水利工作。各级编委办、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林业、气象、税务、工商、环保、法制、物价、金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促进全社会广泛关注、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水利建设,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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