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畜牧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省统计局、省物价局、省农信社、辽宁保监局《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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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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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精神,确保365体育投注生猪生产持续发展,保障猪肉市场有效供给,稳定市场价格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扶持生猪生产
(一)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一是扶持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扶持政策,对朝阳、阜新、铁岭市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予以扶持,其他市按照国家现行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政策执行。二是支持生猪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对具备一定规模和产业基础、辐射带动能力强、运行机制规范、民主管理好的生猪合作社予以重点支持。三是积极扶持龙头企业建设生猪生产基地。对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生猪深加工企业,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由省、市财政共同负担,以调动农户生猪养殖积极性。
(二)落实能繁母猪补贴政策。实施能繁母猪补贴制度,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补贴资金由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负担30%,市县级财政负担70%。
(三)实施生猪良种繁育工程。一是支持重点种猪场改扩建,完善设施、设备,推进重点种猪场规模化、标准化,夯实生猪产业基础。二是组织原种猪场开展联合选育,确保原种群质量提高。三是支持从国外引进良种,满足种源更新和育种需要。四是完善种猪育种值检测评价体系建设,加强省种猪集中测定中心建设。
(四)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严格执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贷款贴息和保费补助等。
二、加强生猪疫病公共防控体系建设
(一)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防控措施。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实行免费强制免疫,重点加强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主要生猪疫病的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科学指导生猪疫病防控工作。按照国务院及农业部规定,加大生猪疫病防控工作经费投入力度,保证强制免疫所需有关工作经费。市、县(市、区)在保证现有补贴不变的前提下,适当予以增加。
(二)完善生猪防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政策。切实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和检疫监管,病死猪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将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提高到每头800元,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提高到每头800元,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
三、进一步强化信贷和保险对生猪生产的支持
(一)加大信贷投入。以农户小额贷款为重点,支持生猪发展;依托小区建设,加强信贷对生猪标准规模养殖的支持;以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切入点,加大对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企业+农户”模式信贷支持力度;延伸对饲料加工企业等生猪生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对生猪加工企业和养殖场信贷计划优先安排、优先受理、优先调查、优先审查、优先审批、优先发放,农户小额信贷最高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农户联保贷款额度最高由5万元提高到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可放宽至3年,并可实行利率优惠政策。
(二)做好能繁母猪保险相关工作。各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地财力状况和生猪生产实际,自行研究确定能繁母猪保险鼓励政策,对投保能繁母猪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可用于保费补助,适当减免经办公司相关业务税费。建立更加严格的保险与耳标识别、生猪防疫和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参保能繁母猪必须佩戴耳标,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免疫档案清楚登记免疫情况及耳标号码,出险死亡的参保能繁母猪必须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生猪市场调控和监管
(一)落实市场应急调控措施。建立和完善分级储备制度,采取活体与冻肉储备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储备规模满足7至10天消费量需求。选择一批加工、批发、零售企业建立猪肉“一条龙”加工投放网络,支持骨干企业建立猪肉商业储备。继续执行省本级猪肉储备制度,省财政补贴安排活体储备5万头。减免承储企业有关税费。
(二)加强检疫监管。加强生猪产地检疫,规范检疫操作,检疫员要严格查验强制免疫卡,检查标识佩戴情况,检查生猪健康状况。进一步规范屠宰检疫操作,切实做到同步检疫。加强宰前检疫监管,严格查验进场生猪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标识佩戴情况,检查待宰生猪健康状况。加大对交易市场、冷库、农贸市场、超市等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流入市场,严厉打击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猪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生猪质量安全监管。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辽政发〔2011〕13号),落实屠宰厂(点)“瘦肉精”自检等制度,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市级要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配备必要的“瘦肉精”确证检测设备。县级要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机构。各市、县(市、区)要将畜产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对监督执法及监测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五、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统计监测
统计部门要完善生猪抽样调查制度,实现按月定产;物价部门要做好生产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分析,跟踪价格走势,实施价格动态预警;畜牧部门要加强生猪生产动态跟踪监测分析预警以及价格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发布生猪存栏、结构、出栏数量和生产成本、市场价格以及生产结构变化等信息。
六、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
在全省已启动对城市低保、在乡优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月50元以及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40元价格临时补贴的基础上,持续关注物价特别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完善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积极帮助家庭贫困的学生,确保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切实保障学生权益。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资金,准确核对发放对象,及时足额发放补贴,缓解物价上涨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七、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各级政府要准确解读和发布国家及地方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给、安排低收入群众生活的政策措施。统计部门要完善生猪存栏、结构、出栏等信息监测网络,及时发布有关信息。物价部门要加强日常生产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搞好应急监测调查,利用门户网站定期发布价格信息。畜牧部门要建立生猪生产动态跟踪监测分析预警以及价格监测信息平台,客观反映生猪实际效益水平猪粮比价的测算及更新,及时发布有关信息,科学引导生产和消费。
八、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一)确保生猪养殖用地。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和《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制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乡(镇)生猪规模养殖用地数量和规模,并按农业用地管理。
(二)充分发挥猪肉储备调控作用。在科学监测的基础上,根据生猪生产、猪肉市场变化情况,按照国务院规定,沈阳、365体育投注、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等城市地方猪肉储备规模不低于当地居民10天消费量,阜新、铁岭、朝阳、绥中等城市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消费量,具体储备方式、实施办法等由各市自主确定。各地要在科学监测的基础上,根据市场调控需要,适时、适度投放储备猪肉,把握好节奏和力度,确保市场稳定,满足广大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消费需求。
(三)落实防疫责任。省、市、县三级政府要保证防疫工作必需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设施、设备。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加大防疫经费投入,提高全省生猪疫病防疫能力。到2012年,全省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全部具备病原学检测能力,到2015年,生猪养殖大县要全部具备病原学检测能力,“十二五”期间,全省重大动物疫病监测经费要保证完成农业部和省监测计划需要,确保监测工作能力与生猪生产发展水平保持同步。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建设,保证车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县级政府要保证每个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年工作经费和办公经费不低于5万元。适当提高村防疫员补贴标准。
(四)强化政策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结合实际,按照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增强市场调控前瞻性、准确性、有效性的要求,制定稳定生猪生产、标准猪肉生产有效供给、稳定市场价格的政策措施。
省畜牧局?????????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服务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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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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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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