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审理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效率,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省政府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和《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职责。
二、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或者依法予以驳回的,授权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处理。
三、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由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办理;但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省政府审批。
(二)经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其违法以及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批;未达成协议的,由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报请省政府审批。
(三)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处理;但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省政府。
四、向省政府提出与行政复议有关的其他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责令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或者恢复审理的,授权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处理;依法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报请省政府审批。
五、启用“辽宁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辽宁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制发下列文书,由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签批:
1.不予受理决定书;
2.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3.除重大、敏感行政复议案件外,作出维持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4.行政复议调解书;
5.行政复议意见书;
6.行政复议建议书;
7.责令受理通知书;
8.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
9.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程序事项的文书。
(二)制发下列文书,由省政府领导签批:
1.重大、敏感行政复议案件作出维持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2.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3.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六、对省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的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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