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已经印发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教育规划纲要》任务分工。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根据任务分工,逐项制订工作计划,抓紧出台配套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加强统筹协调,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提出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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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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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任务分工
一、发展任务
(一)学前教育。
1.积极发展学前教育,把学前教育纳入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3.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补助。(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4.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
5.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制定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建立幼儿园准入制度。(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6.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切实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7.努力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改扩建、新建幼儿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教师举办幼儿园(班)。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幼儿园的示范指导作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二)义务教育。
8.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适应城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办好必要的教学点,方便学生就近入学。(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9.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民政部、国研室、发展研究中心、全国妇联、关工委)
10.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就学困难、学习困难等原因而失学,努力消除辍学现象。(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11.建立国家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和监测制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标准、教师资格标准。深化课程与教学方法改革,推行小班教学。配齐音乐、体育、美术等学科教师,开足开好规定课程。大力推广普通话教学,使用规范汉字。(教育部、国家语委)
12.科学安排学习、生活、锻炼,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提倡合理膳食,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水平。保护学生视力。(教育部、体育总局、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13.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14.切实缩小校际差距,着力解决择校问题。加快薄弱学校改造,着力提高师资水平。实行县(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置重点学校和重点班。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进入公办学校的前提下,发展民办教育,提供选择机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15.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率先在县(区)域内实现城乡均衡发展,逐步在更大范围内推进。(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6.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调整教材内容,科学设计课程难度。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和学校考核办法。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下达升学指标。规范各种社会补习机构和教辅市场。加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丰富学生课外及校外活动。(教育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
17.把减负落实到教育教学各个环节。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改进教学方法,增强课堂教学效果,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严格执行课程方案,不得增加课时和提高难度。各种等级考试和竞赛成绩不得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的依据。(教育部)
18.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家庭与学校的沟通配合,共同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全国妇联、教育部、共青团中央)
(三)高中阶段教育。
19.合理确定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今后一个时期总体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
20.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21.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全面落实课程方案,保证学生全面完成国家规定的文理等各门课程的学习。创造条件开设丰富多彩的选修课,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全面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加强对学生的理想、心理、学业等多方面指导。(教育部、共青团中央)
22.逐步消除大班额现象。(教育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编办)
23.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促进办学体制多样化,扩大优质资源。推进培养模式多样化,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探索发现和培养创新人才的途径。鼓励普通高中办出特色。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根据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探索综合高中发展模式。采取多种方式,为在校生和未升学毕业生提供职业教育。(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职业教育。
24.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促使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林业局)
25.统筹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6.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卫生部、林业局)
27.制定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提升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吸收企业参加教育质量评估。(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
28.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办)
29.鼓励行业组织、企业举办职业学校,鼓励委托职业学校进行职工培训。(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
30.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鼓励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财政部、税务总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1.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加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统筹,促进农科教结合。强化省、市(地)级政府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的责任,扩大农村职业教育培训覆盖面,根据需要办好县级职教中心。强化职业教育资源的统筹协调和综合利用,推进城乡、区域合作,增强服务“三农”能力。加强涉农专业建设,加大培养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力度。支持各级各类学校积极参与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开展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林业局、扶贫办)
32.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3.改革招生和教学模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推进职业学校专业课程内容和职业标准相衔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4.完善就业准入制度,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35.制定退役士兵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的办法。(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
36.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课程衔接体系。鼓励毕业生在职继续学习,完善职业学校毕业生直接升学制度,拓宽毕业生继续学习渠道。(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7.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加大对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宣传表彰力度,形成行行出状元的良好社会氛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中央宣传部)
(五)高等教育。
38.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把教学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把教授为低年级学生授课作为重要制度。深化教学改革。推进和完善学分制,实行弹性学制,促进文理交融。(教育部)
39.加强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课程教材等基本建设。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
40.支持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创立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发展研究中心)
41.全面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严格教学管理。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改进高校教学评估。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增强诚信意识,养成良好学风。(教育部、财政部)
42.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以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管理,不断提高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培养质量。(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发展研究中心)
43.充分发挥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教育资源共享,推动高校创新组织模式,培育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与教学相结合的团队。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与创新人才培养相结合。充分发挥研究生在科学研究中的作用。加强高校重点科研创新基地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完善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教育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
44.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深入实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教育部、中央宣传部、财政部、社科院)
45.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部、教育部、知识产权局、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
46.规范校办产业发展。(教育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
47.开展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科学素质和人文素质。积极推进文化传播,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先进文化。积极参与决策咨询,主动开展前瞻性、对策性研究,充分发挥智囊团、思想库作用。为社会成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鼓励师生开展志愿服务。(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协、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科院、工程院、共青团中央)
48.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促进多学科交叉和融合。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优化区域布局结构。设立支持地方高等教育专项资金,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新增招生计划向中西部高等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倾斜,扩大东部高校在中西部地区招生规模,加大东部高校对西部高校对口支援力度。鼓励东部地区高等教育率先发展。(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49.建立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军队人才培养体系。(总政治部、教育部)
50.促进高校办出特色。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发挥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的作用,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克服同质化倾向,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教育部)
51.加快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基础,继续实施“985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继续实施“211工程”和启动特色重点学科项目。改进管理模式,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绩效评估,进行动态管理。(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52.鼓励学校优势学科面向世界,支持参与和设立国际学术合作组织、国际科学计划,支持与境外高水平教育、科研机构建立联合研发基地。(教育部、民政部、外专局、科技部、外交部、中国科协)
(六)继续教育。
53.大力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54.稳步发展学历继续教育。(教育部)
55.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加快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重视老年教育。倡导全民阅读。(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宣传部、文化部、民政部、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科协)
56.建立健全继续教育体制机制。政府成立跨部门继续教育协调机构,统筹指导继续教育发展。将继续教育纳入区域、行业总体发展规划。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负责制定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组织实施办法。(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协)
57.加快继续教育法制建设。健全继续教育激励机制,推进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任(聘用)、职务(职称)评聘、职业注册等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鼓励个人多种形式接受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加强继续教育监管和评估。(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办、中国科协)
58.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发展和规范教育培训服务,统筹扩大继续教育资源。鼓励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相关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加强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和网络建设,开发社区教育资源。(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文化部、农业部、国资委、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科协)
59.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建设以卫星、电视和互联网等为载体的远程开放继续教育及公共服务平台,为学习者提供方便、灵活、个性化的学习条件。(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60.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健全宽进严出的学习制度,办好开放大学,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提供多次选择机会,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七)民族教育。
61.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推进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广大师生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不断夯实各民族大团结的基础,增强中华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教育部、中央宣传部、国家民委、中央统战部、新闻出版总署、宗教局、共青团中央)
62.公共教育资源向民族地区倾斜。·中央和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大对民族教育支持力度。(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
63.巩固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全面提高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快民族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大力发展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加大对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民族地区高等教育。支持民族院校加强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办好高校民族预科班。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教育事业的扶持力度。(教育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
64.支持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建设。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地区改扩建、新建一批高中阶段学校。(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
65.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全面开设汉语文课程,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全面加强学前双语教育。国家对双语教学的师资培养培训、教学研究、教材开发和出版给予支持。(教育部、国家语委、国家民委、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中央统战部)
66.加强教育对口支援。认真组织落实内地省市对民族地区教育支援工作。充分利用内地优质教育资源,探索多种形式,吸引更多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学生到内地接受教育。办好面向民族地区的职业学校。加大对民族地区师资培养培训力度,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国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基层任教。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国研室)
(八)特殊教育。
67.各级政府要加快发展特殊教育,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到2020年,基本实现市(地)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中国残联)
68.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残疾人入学,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重视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教育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国残联)
69.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注重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积极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加强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养。(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共青团中央)
70.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国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地方政府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鼓励和支持接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为残疾学生创造学习生活条件。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比例。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中国残联)
二、体制改革
(九)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71.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良好环境。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开发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增强学生科学实验、生产实习和技能实训的成效。(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72.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各种课外及校外活动。加强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加强学生社团组织指导,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教育部、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73.推进课程改革,加强教材建设,建立健全教材质量监管制度。深入研究、确定不同教育阶段学生必须掌握的核心内容,形成更新教学内容的机制。(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
74.构建大中小学有效衔接的德育体系,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不断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教育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
75.加强体育,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确保学生体育课程和课余活动时间,提高体育教学质量,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加强美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加强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情感。(教育部、中央文明办、体育总局、卫生部、共青团中央)
76.重视安全教育、生命教育、国防教育、可持续发展教育。(教育部、卫生部、国防部、环境保护部、共青团中央)
77.推进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学习困难学生的帮助机制。改进优异学生培养方式,在跳级、转学、转换专业以及选修更高学段课程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拔方式,改进中学生升学推荐办法,创新研究生培养方法。探索高中阶段、高等学校拔尖学生培养模式。(教育部)
78.改进教育教学评价。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完善综合素质评价。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种评价方式,激励学生乐观向上、自主自立、努力成才。(教育部、共青团中央)
79.改进人才评价及选用制度,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环境。树立科学人才观,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化、社会化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强化人才选拔使用中对实践能力的考查,克服社会用人单纯追求学历的倾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工委)
80.充分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积极性,共同担负起培育下一代的责任,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教育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公安部、新闻出版总署、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
(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81.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考试改革方案,指导考试改革试点。加强考试管理,完善专业考试机构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教育部)
82.完善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完善初中就近免试入学的具体办法。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发挥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导向作用。规范优秀特长生录取程序与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注册入学。(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83.完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深化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着重考查综合素质和能力。以高等学校人才选拔要求和国家课程标准为依据,完善国家考试科目试题库,保证国家考试的科学性、导向性和规范性。探索有的科目一年多次考试的办法,探索实行社会化考试。(教育部)
84.逐步实施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入学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深入推进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加强创新能力考查,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教育部)
85.完善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方式和招生录取办法,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有利于优秀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以统一入学考试为基本方式,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对特长显著、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依据面试或者测试结果自主录取;高中阶段全面发展、表现优异的,推荐录取;符合条件、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行业、地区就业的,签订协议实行定向录取;对在实践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专门程序,破格录取。(教育部)
86.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发布制度,实现信息公开透明,保障考生权益,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公开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公开招生章程和政策、招生程序和结果,公开自主招生办法、程序和结果。加强考试招生法规建设,规范学校招生录取程序,清理并规范升学加分政策。强化考试安全责任,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坚决防范和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舞弊行为。(教育部、监察部、公安部)
(十一)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87.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健全校务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教育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
88.随着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倾向,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国研室)
89.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
90.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公办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91.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
92.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全面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93.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探索高等学校与行业、企业密切合作共建的模式,推进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资源共享,形成协调合作的有效机制,提高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中科院)
94.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税务总局)
95.推进专业评价。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探索与国际高水平教育评价机构合作,形成中国特色学校评价模式。建立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教育部)
96.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教育部、中央组织部)
(十二)办学体制改革。
97.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扶持薄弱学校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开展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试验,探索多种形式,提高办学水平。(教育部)
98.改进非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完善优惠政策,鼓励公平竞争,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99.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教育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研室)
100.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对具备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条件的民办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101.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02.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03.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
104.国家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05.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06.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逐步推进监事制度。(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
107.切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资产、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评估。依法明确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教育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十三)管理体制改革。
108.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教育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09.统筹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整体部署教育改革试验。(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10.进一步加大省级政府对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落实发展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合理分布,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重点扶持困难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促进省域内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和资源共享,支持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
111.深化直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以省级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合理设置和调整高等学校及学科、专业布局,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审批省级政府管理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已确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点。(教育部)
112.完善省对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体制,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教师编制等实施标准。(财政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
113.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改变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编办)
114.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规范决策程序,重大教育政策出台前要公开讨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成立教育咨询委员会,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咨询论证,提高重大教育决策的科学性。(教育部)
115.制定教育质量国家标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整合国家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及资源,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教育问责机制。(教育部)
116.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工作重点集中到强化教学环节、提高教育质量上来。(教育部)
117.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完善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十四)扩大教育开放。
118.吸引境外知名学校、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企业,合作设立教育教学、实训、研究机构或项目。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好若干所示范性中外合作学校和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探索多种方式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教育部)
119.吸引更多世界一流的专家学者来华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有计划地引进海外高端人才和学术团队。引进境外优秀教材,提高高等学校聘任外籍教师的比例。吸引海外优秀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教育部、中央组织部、外专局、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闻出版总署)
120.扩大政府间学历学位互认。支持中外大学间的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建立教学科研合作平台,联合推进高水平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加强中小学、职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际理解教育,推动跨文化交流,增进学生对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教育部、外交部、科技部、文化部、外专局)
121.推动我国高水平教育机构海外办学,加强教育国际交流,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和教育服务。支持国际汉语教育。提高孔子学院办学质量和水平。加大教育国际援助力度,为发展中国家培养培训专门人才。拓宽渠道和领域,建立高等学校毕业生海外志愿者服务机制。(教育部、外交部、商务部、财政部)
122.创新和完善公派出国留学机制,在全国公开选拔优秀学生进入国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学习。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的政策引导,加大对优秀自费留学生资助和奖励力度。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提高对留学人员的服务和管理水平。(教育部、外交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
123.进一步扩大外国留学生规模。增加中国政府奖学金数量,重点资助发展中国家学生,优化来华留学人员结构。实施来华留学预备教育,增加高等学校外语授课的学科专业,不断提高来华留学教育质量。(教育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24.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双边、多边和全球性、区域性教育合作。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组织教育政策、规则、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搭建高层次国际教育交流合作与政策对话平台,加强教育研究领域和教育创新实践活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教育部、外交部)
125.加强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扩展交流内容,创新合作模式,促进教育事业共同发展。(教育部、港澳办、台办)
三、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26.大力表彰和宣传模范教师的先进事迹。国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设立荣誉称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宣传部、全国总工会)
127.加强师德建设。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采取综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形成良好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克服学术浮躁,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128.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完善制度政策,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教。积极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完善代偿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当教师。(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
129.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加强校长培训,重视班主任和辅导员培训。加强教师教育,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培养模式,增强实习实践环节,强化师德修养和教学能力训练,提高教师培养质量。(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
130.加大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力度。(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民委、国家语委)
131.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加大职业院校教师培养培训力度。依托相关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完善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
132.建立健全技能型人才到职业学校从教的制度。完善相关人事制度,聘任(聘用)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师比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133.以中青年教师和创新团队为重点,建设高素质的高校教师队伍。大力提高高校教师教学水平、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促进跨学科、跨单位合作,形成高水平教学和科研创新团队。创新人事管理和薪酬分配方式,引导教师潜心教学科研,鼓励中青年优秀教师脱颖而出。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人才项目,为高校集聚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专局、自然科学基金会)
134.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落实和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国家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国研室、全国总工会)
135.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关心教师身心健康。(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136.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国家制定教师资格标准,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和品行要求。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37.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制定高等学校编制标准。(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138.制定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
139.加强学校岗位管理,创新聘用方式,规范用人行为,完善激励机制,激发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加强教师管理,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促进校长专业化,提高校长管理水平。推行校长职级制。(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
(十六)保障经费投入。
140.各级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各项收入,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2012年达到4%。(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审计署)
141.充分调动全社会办教育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途径,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调整学费标准。完善捐赠教育激励机制,落实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国研室)
142.完善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完善各级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各地根据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制定并逐步提高区域内各级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财政部、教育部、审计署)
143.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投入体制。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尽快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财政部、教育部、审计署)
144.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学前教育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机制。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筹集经费的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
145.进一步加大农村、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投入。中央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农村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146.健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各地根据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和发展情况,逐步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予以资助。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改善中小学生营养状况。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完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完善助学贷款体制机制。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完善资助政策,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国家奖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银监会)
147.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148.加强经费管理。坚持依法理财,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科学化、精细化预算管理机制,科学编制预算,提高预算执行效率。(财政部、教育部、审计署)
149.设立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增强经费分配的科学性。加强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在高等学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职务,提升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由政府委派。加强经费使用监督,强化重大项目建设和经费使用全过程审计,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建立并不断完善教育经费基础信息库,提升经费管理信息化水平。防范学校财务风险。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重大项目经费使用考评。(教育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
150.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教育部、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
151.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勤俭办学,严禁铺张浪费,建设节约型学校。(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
(十七)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
152.把教育信息化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超前部署教育信息网络。充分利用优质资源和先进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整合现有资源,构建先进、高效、实用的数字化教育基础设施。加快终端设施普及,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实现多种方式接入互联网。重点加强农村学校信息基础建设,缩小城乡数字化差距。加快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网升级换代。制定教育信息化基本标准,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153.加强网络教学资源体系建设。引进国际优质数字化教学资源。开发网络学习课程。建立数字图书馆和虚拟实验室。建立开放灵活的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创新网络教学模式,开展高质量高水平远程学历教育。继续推进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使农村和边远地区师生能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154.构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学校基础信息管理要求,加快学校管理信息化进程,促进学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推进政府教育管理信息化,积累基础资料,掌握总体状况,加强动态监测,提高管理效率。整合各级各类教育管理资源,搭建国家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十八)推进依法治教。
155.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教育部、法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
156.探索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受教育者权益、扰乱教育秩序等行为,依法维护学校、学生、教师、校长和举办者的权益。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教育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
157.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依法办学,从严治校,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尊重教师权利,加强教师管理。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实施的奖励与处分要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健全符合法治原则的教育救济制度。(教育部、法制办)
158.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制定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健全国家督学制度,建设专职督导队伍。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加强义务教育督导检查,开展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督导检查。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建立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教育部、法制办、中央编办)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159.加强和改善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健全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把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各级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情况。建立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学校制度。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央组织部、监察部、教育部)
160.加强教育宏观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科学化水平。鼓励和支持教育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规律,研究和回答教育改革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教育部)
161.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把教育系统党组织建设成为学习型党组织。健全各级各类学校党的组织。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贯穿学校党组织活动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中小学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学校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积极探索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
162.深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
163.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选拔任用学校领导干部。加大学校领导干部培养培训和交流任职力度。(教育部、中央组织部)
164.着力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推进工作创新,增强生机活力。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教育部、中央组织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
165.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完善体现教育系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坚决惩治腐败。坚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不正之风。(教育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
166.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创建活动。(教育部、中央综治办、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中央防范办、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
167.重视解决好师生员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置各种事端。加强校园网络管理。(教育部、中央维稳办、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全国总工会)
168.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提高预防灾害、应急避险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加强校园和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为师生创造安定有序、和谐融洽、充满活力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教育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
四、重大项目和改革试点
(二十)组织实施重大项目
169.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均衡配置、合理布局。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集中开展危房改造、抗震加固,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改造小学和初中薄弱学校,尽快使义务教育学校师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体育场地基本达标;改扩建劳务输出大省和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学校寄宿设施,改善农村学生特别是留守儿童寄宿条件,基本满足需要。(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审计署)
170.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加强农村中小学薄弱学科教师队伍建设,重点培养和补充一批边远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急需紧缺教师。(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
171.对义务教育教师进行全员培训,组织校长研修培训;对专科学历以下小学教师进行学历提高教育,使全国小学教师学历逐步达到专科以上水平。(教育部、财政部)
172.推进农村学前教育。支持办好现有的乡镇和村幼儿园;重点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充分利用中小学富余校舍和社会资源,改扩建或新建乡镇和村幼儿园;对农村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培训。(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173.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建设一批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提升职业教育实践教学水平;完成一大批“双师型”教师培训,聘任(聘用)一大批有实践经验和技能的专兼职教师;支持一批中等职业教育改革示范校和优质特色校建设,支持高等职业教育示范校建设;支持一批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学校建设,促进优质资源开放共享。(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74.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加强中西部地方高校优势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实施东部高校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支持建设一批高等学校产学研基地;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和卓越工程师、医师等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继续实施“985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继续实施“211工程”和启动特色重点学科项目;继续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和“高等学校高层次创新人才计划”。(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民委)
175.发展民族教育。巩固民族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支持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实现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重点扶持和培养一批边疆民族地区紧缺教师人才;加强对民族地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加快民族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启动内地中职班,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县改扩建、新建一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支持民族院校建设。(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
176.发展特殊教育。改扩建和新建一批特殊教育学校,使市(地)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为现有特殊教育学校添置必要的教学、生活和康复训练设施,改善办学条件;对特殊教育教师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中国残联)
177.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启动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把普通高中学生和研究生纳入国家助学体系。(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78.教育信息化建设。提高中小学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为农村中小学班级配备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建设有效共享、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的国家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和公共服务平台;基本建成较完备的国家级和省级教育基础信息库以及教育质量、学生流动、资源配置和毕业生就业状况等监测分析系统。(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79.教育国际交流合作。支持一批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支持在高校建设一批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引进一大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开展大中小学校长和骨干教师海外研修培训;支持扩大公派出国留学规模;实施留学中国计划,扩大来华留学生规模;培养各种外语人才;支持孔子学院建设。(教育部、外交部、财政部、科技部、文化部、公安部、外专局)
(二十一)组织开展改革试点。
180.推进素质教育改革试点。建立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有效机制;加强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建设;开展高中办学模式多样化试验,开发特色课程;探索弹性学制等培养方式;建立教育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发布测评结果等。(教育部)
181.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试点。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实行县(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切实解决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等。(教育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
182.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试点。以推进政府统筹、校企合作、集团化办学为重点,探索部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机制;开展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订单式培养试点;开展工学结合、弹性学制、模块化教学等试点;推进职业教育为“三农”服务、培养新型农民的试点。(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林业局)
183.终身教育体制机制建设试点。建立区域内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之间的沟通机制;建立终身学习网络和服务平台;统筹开发社会教育资源,积极发展社区教育;建立学习成果认证体系,建立“学分银行”制度等。(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184.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改革试点。探索贯穿各级各类教育的创新人才培养途径;鼓励高等学校联合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支持有条件的高中与大学、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创新人才培养研究和试验,建立创新人才培养基地。(教育部、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
185.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初中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探索实行高水平大学联考;探索高等职业学校自主考试或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注册入学;探索自主录取、推荐录取、定向录取、破格录取的具体方式;探索缩小高等学校入学机会区域差距的举措等。(教育部)
186.现代大学制度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探索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学术委员会发挥积极作用的机制;全面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探索协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建立多种形式的专职科研队伍,推进管理人员职员制;完善校务公开制度等。(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187.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探索公办学校联合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委托管理等改革试验;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探索独立学院管理和发展的有效方式等。(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
188.地方教育投入保障机制改革试点。建立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长效机制;制定各级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探索政府收入统筹用于支持教育的办法;建立教育投入分项分担机制;依法制定鼓励教育投入的优惠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实行工资福利倾斜政策等。(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189.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试点。探索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实现形式;合理部署区域内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制定办学条件、教师编制、招生规模等基本标准;推进县(市)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强教育督导制度建设,探索督导机构独立履行职责的机制;探索省际教育协作改革试点,建立跨地区教育协作机制等。(教育部、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
190.广泛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广泛宣传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广泛宣传《教育规划纲要》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动员全党全社会进一步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为《教育规划纲要》的实施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新闻办、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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