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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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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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辽宁省人民政府印章的管理,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用印范围及审批
(一)报请省长审签的公文
1.省政府上报国务院请示、报告(含邀请国家领导出席有关活动公文),加盖省政府印章,由省长签批。
2.省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和登记表,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报表,向中科院、工程院推荐院士的报表等,加盖省政府印章,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由省长签批(省政府表彰决定并附名单已经省长签批的,视为已经省长签批)。
3.省政府向365体育投注报送文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议案,加盖省政府印章,由省长签批。
4.省财政厅编制的财政总决算报表、有关专项决算报表,加盖省政府印章,由省长签批。
(二)经省长授权,可由分管副省长或省政府秘书长审签的公文
1.各类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人员聘任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土地批件》、《革命烈士批件》等有关批件,加盖(套印)省政府印章,由分管副省长签批。
2.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加盖省政府印章,由分管副省长签批。
3.省政府与各市、各部门就某一方面工作签署的目标责任书,加盖省政府印章,由分管副省长签批。
4.省政府部门代省政府出具的行政答辩状、不予受理决定书等,加盖省政府印章,由分管该部门工作的副省长签批。
5.海域使用(填海)省级权限内审批,加盖省政府印章,由分管副省长签批。
6.与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文,加盖省政府印章,由分管副省长签批。
7.省政府与国家各部委签署的责任书、协议书、备忘录等,加盖省政府印章,由分管副省长签批,同时报请省长阅知。
8.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慰问信、感谢信、聘书等,加盖省政府印章,由分管副省长或秘书长签批。
9.省政府领导去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汇报工作或去外省学习考察联系公务的介绍信,加盖省政府印章,由分管副省长签批。
10.省政府报送国家各部委的文件(包括邀请国家部委、有关单位联合主办或邀请国家部委、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活动),加盖省政府印章,由分管副省长或秘书长签批,同时报省长阅知。
11.对境外国际友人、华侨捐赠物资批准文件,加盖省政府印章,由分管副省长或秘书长签批。
(三)其他需加盖省政府印章(或使用省政府印模)的,由分管副省长或秘书长审签。重要的,须报省长签批。
二、用印的管理
1.省政府印章(包括印模、省长名章)实行专人管理,使用保险柜存放,并严格按省政府用印审批程序用印。
2.凡加盖省政府印章,除正式公文应由文电处履行公文审批程序,报请省长或副省长、秘书长审批外,承办单位应向省政府上报使用印章的请示,由省政府办公厅按公文送审程序,报省政府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3.印章专管人员对用印情况要认真进行审核并登记,留存有关复印件。加盖省政府印章,须按规定持省长、副省长或秘书长的审批原件办理。
4.加盖省政府印章,必须坚持一次审批一次使用,不得一次审批重复使用。凡需加盖省政府印章或套用省政府印模的,原则上应由省政府办公厅文印室或省政府机关印刷厂承办。
5.省政府印章必须保持字迹、图案清晰,加盖印章时要做到印章端正、清洁、美观,符合使用规范。
6.印章专管人员要定期将《省政府印章使用登记表》、省政府领导审批件和用印件及有关文件等及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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