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见义勇为英雄、
先进分子和先进群体的决定
辽政发〔2008〕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7年以来,全省各地又相继涌现出一大批见义勇为先进人物。他们在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将个人安危置之度外,挺身而出,用鲜血和生命捍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为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树立先进典型,根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追授李强同志“辽宁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授予王传斌同志“辽宁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追授曹世勇、王魏巍同志“辽宁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授予马富、王尤春、景芳、闻连春、陈世杰、刘振海6名同志“辽宁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授予本溪市勇救落水儿童的6名农民工、辽宁医学院勇救落水儿童的3名大学生两个群体“辽宁省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称号。
省政府号召,全省各条战线的广大干部、群众要认真学习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学习他们舍生忘死、不怕牺牲,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英勇斗争的大无畏精神;学习他们为坚持正义,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用鲜血和生命捍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安全的奉献精神,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社会治安、积极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氛围,为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建设和谐辽宁和振兴老工业基地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