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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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
辽政发〔2007〕2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至2009年10月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要求,现就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土地调查的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搞好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土地管理方针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全省经济发展战略,制定区域发展、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基本依据;是有效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理顺土地权属关系,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的必然要求;是改变一些地方土地基础信息覆盖面窄、完整程度低、准确性不高等落后现状,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掌握和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手段;是转变土地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迫切需要。
第二次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全省土地利用状况,准确掌握土地数据;查清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实现土地登记全域覆盖,建立和完善全省土地调查及变更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建设统一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和变化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服务,为实施土地宏观调控、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各项土地管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二、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农村各类土地利用状况。主要对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土地进行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农村土地权属调查。2007年7月至2007年9月开展试点、业务培训、出台技术规范、资质登记和内业准备工作;2007年10月至2007年12月开展1∶1万比例尺为主的农村土地外业调查,逐地块查清土地的位置、类型、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2007年10月至2007年12月,查清农村部分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确权达到90%以上;2008年1月至2008年3月完成县级内业工作;2008年4月至2008年5月完成县级成果整理、验收上报和归档工作;2008年6月至2008年7月完成市级汇总工作;2008年8月至2008年9月完成省级汇总工作。
(二)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城镇土地状况。按照1∶500比例尺对城镇范围以内的土地开展调查,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2007年7月至2007年底,完成地级市城镇土地调查任务: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完成县级市城镇土地调查任务;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完成其他县城土地调查任务。到2009年9月底,查清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分布利用状况。
(三)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基本农田状况,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2009年6月底,完成基本农田的上图、登记、造册,查清全省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四)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互联共享。以县(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整合各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地利用数据库;以市(县)为单位,各市(县)按照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市县地籍信息系统。到2009年底,完成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基本农田数据和城镇地籍调查数据的省、市、县三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全省土地调查信息共享。
(五)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调查统计、及时监测和快速更新机制。以2009年10月31日为土地调查成果统一变更时点,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相关机制。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继续进行每年一次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组织各地对土地利用变化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及时汇总调查成果。
三、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调查工作日常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及时解决第二次土地调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统计局负责处理。各级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科学制定方案。省国土资源厅要抓紧完善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方案,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市要认真编制和完善本地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方案,及时报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审批。同时,还要指导各县(区)制定、完善本地第二次土地调查方案。
(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违法用地问题,切实保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要注意妥善解决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高速公路绿化带占用基本农田方面的遗留问题,对权益人要足额补划土地,及时化解矛盾。
(四)保障调查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和财政“分灶吃饭”原则,全省土地调查经费由省、市、县财政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经费来源由土地收益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土地调查列入财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认真核定经费,切实加强预算管理,确保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并加强监督管理。
(五)严格督查验收。省、市、县政府要逐级签订第二次土地调查责任书,将土地调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考核内容。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将适时组成督查组,对各地调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调查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进展迟缓、质量不高、影响全省土地调查进度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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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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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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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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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 长:鲁 昕(副省长)
副组长:周万春(省政府副秘书长)、焉锦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 员:银温泉(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克宇(省民政厅副厅长)、闫 伟(省财政厅副厅长)、季风岚(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刘玉君(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范越林(省建设厅副厅长)、于本洋(省水利厅副厅长)、李忠国(省农委副主任)、史广海(省林业厅副巡视员)、卢江宁(省海洋渔业厅副厅长)、王治江(省环保局副巡视员)方晓林(省统计局局长)、张 晶(辽宁调查总队总队长)、柏惠印(省测绘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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