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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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投注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
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5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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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年八月二日

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365体育投注、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基础更加稳固、成效更加显著、作用更加明显。增收减负使农民进一步从中得到了实惠,促进了全省农村社会稳定。但是,当前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然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地区的部分领导干部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滋生盲目乐观情绪,放松了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管;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制度还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开展;有关农民负担案件的查处力度较弱,难以发挥惩戒作用等。为切实做好当前365体育投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不断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
  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央及省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做到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思想不动摇、任务不放松、力度不减弱,在全面部署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做到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推进基层民主和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四个坚持”,构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思想和工作防线。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
  (一)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此项工作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委负责。
  (二)加强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和村集体收费的监管。对农业灌溉水费电费、排涝排渍收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实行重点监管,将与农民负担有关的承包土地、“册外地”、草地等方面的不合理收费纳入监管范围。此项工作由省农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农电局、省林业厅、省动物卫生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三)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要求,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口子。加强对筹集的资金、劳务和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此项工作由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负责。
  (四)开展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监管,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此项工作由省农委会同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等部门负责。
  (五)继续做好对农民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财政性补助等9项支农惠农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并将征地补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农民工进城务工的“三险”政策规定等涉及农民权益的问题纳入监管范围。此项工作由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三、切实做好经常性监管工作
  (一)继续完善和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除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统一公示外,涉农收费单位要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二是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除按规定可以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伙食费外,不得要求学校代收任何经营服务性收费;农村中小学不得擅自设立经营服务性费用代收项目。三是要严格执行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坚持自愿订阅原则,严禁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四是继续深入贯彻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要严肃处理。此项工作分别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农委、省监察厅等部门负责。
  (二)治理农民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要从实际出发,继续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土地、殡葬、计划生育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的专项治理。选择1-2个农民负担重的县(市、区)集中进行综合治理,实行检查、处理、整改全程监督。此项工作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民负担监管办)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严格规范村级组织收费。重申生产经营性收费由提供服务的部门直接向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要求村级组织代收、代缴、代垫的政策要求。开展对村级组织乱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进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必须量力而行,不准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强制要求配套。此项工作由省农委牵头,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政府纠风办配合。
  (四)健全以“一事一议”为主要形式的村民民主议事机制。认真贯彻国办发〔2007〕4号文件要求,按照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策、合理限额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范围和标准,逐步建立以各级政府为主的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农村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切实强化政府投入与农民投入相结合机制,采取各级政府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办法支持“一事一议”项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此项工作由省农委牵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等部门配合。
  (五)继续将13项支农惠农政策的执行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一是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政策;二是种植业、养殖业用电由非工业电价调整为农业生产电价的政策;三是畅通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政策;四是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公路收费减免政策;五是涉农工商管理收费减免政策;六是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七是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良种补贴、购置农机具补贴政策;八是对农村困难家庭学生免收书本费、杂费,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政策;九是城市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农民工提供免费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政策;十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政策;十一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十二是农民进城务工的“三险”政策;十三是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全额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此项工作由省农委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
  (六)实行部门联动,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重点案件。各级信访部门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畅通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渠道,继续发挥“民心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网等渠道的作用,建立健全信访受理、督办、处理和反馈制度,做到受理及时、督办得力、处理到位。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强化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机制,重点查处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和截留、平调、挪用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以及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此项工作由省农民负担监管办、省信访局、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负责。
  (七)建立农民负担义务监督员制度。建立全省农民负担义务监督员制度,从各级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基层干部、农民群众和其他各界人士中选聘1500名省农民负担义务监督员,省农民负担义务监督员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省农民负担监督管办及时反馈农民负担信息,提出减轻农民负担、加强监管的合理化建议,监督农民负担信访案件的查处落实。此项工作由省农民负担监管办负责。
  (八)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继续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继续落实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法制建设,切实做到依法监督管理农民负担。此项工作由省农民负担监管办、省农委、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九)完善“年度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制度。重点对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涉农收费监管、农民权益维护、制度建设、案件查处等方面进行考核,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地方或单位实行重点监控,限期整改。坚持开展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同时针对特殊情况组织专项重点检查和暗访,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此项工作由省农民负担监管办负责,省农民负担监委会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配合。
  (十)进一步强化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村会计委托代理制”。严格按照村级定额补贴标准控制村级支出,坚决取消村组招待费,严格禁止向村级摊派会议、培训和活动费用,压缩一切不合理开支。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重点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债权债务管理、资产台账等制度建设。坚持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重大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开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会计委托代理制”调研工作,促进乡村两级切实管好、用好、公开好村级财务收支,促进乡镇“代理办”帮助村级组织和农民群众理好财,做好服务工作。研究解决代理制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代理制。
  要严肃查处和纠正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管理不民主、代理不规范等问题。此项工作由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负责。
  (十一)村委会和村办企业独立进行财务核算,锁定村级不良债务。为落实中央“严禁发生新债”的要求,从2007年开始对村级账目和村办企业账目严格实行分账管理,村办企业要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其上交的利润或承包金作为村里的专项收入,纳入本村收益管理;村办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及债权、债务等纳入企业财务核算,不得在村委会账目中进行列支或统计。村委会不得为村办企业举债提供担保,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作为村级不良债务处理。此项工作由省农委负责。

                                    省农委
                                    省检察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审计厅
                                    省政府纠风办
                                    省政府法制办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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