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人,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同级地段内资企业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二、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在2006年各地实际执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两倍。
三、各市政府要在2007年3月31日前将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有关工作落实到位。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中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条款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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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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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地段等级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六等 | 七等 | 八等 | 九等 | 十等 | 十一等 | 十二等 | 十三等 | 十四等 |
税额标准 |
|
24 |
21 |
18 |
15 |
12 |
10.5 |
9 |
7.5 |
6 |
4.5 |
3.6 |
3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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