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
辽政发〔2007〕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是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快全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限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指标量化到单位,把责任落实到个人。
(二)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民政厅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省财政、税务部门会同金融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税收支持等政策。
(三)各地要严格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办法,并于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要根据当地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水平及财政状况、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2007年底前,各地要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要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每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二、明确目标,制定方案
(一)2007年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城市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各市要在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确定总体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目标、保障条件、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保障方式、保障资金筹集等。同时要研究制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优惠政策、用地供应方式、用地安排、建设标准等相关配套政策。2007年底前各市要将工作方案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统筹规划,多层次保障
(一)对城市低保家庭实行廉租住房保障,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能买则买,能租则租,买租并举,购房者与政府共享产权,或先租后买,以廉租为主,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对低保边缘户按低于低保户的救助水平给予适当救助。
(二)对低收入家庭提供租赁型的经济适用房。对中等收入家庭供应普通商品房。
(三)对动迁居民提供政府补贴房或者政府限价房。对城市棚户区,要结合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继续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改善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对旧住宅区进行综合整治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四)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可以出租的方式,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集体宿舍。
四、多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
(一)住房保障资金以政府预算安排为主。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规定,逐步提高土地出让净收入用于廉租房建设的提取比例,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到位。
(二)建立住房保障基金,动员鼓励机关、团体和有实力的企业与社会各界捐资,参与社会住房保障事业。有条件的项目,可通过市场运作筹集资金。也可由非营利单位组织廉租住房和政府补贴房建设,对建筑材料、设备由政府组织集中采购,以降低廉租住房和政府补贴房建设成本。
五、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房源
(一)要根据居民的意愿,适当建设一些40平方米左右功能齐全的小户型,作为棚户区改造中低收入家庭的安置用房。
(二)建设适量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的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
(三)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
(四)可将部分直管公房用于廉租住房,回购一定比例经济适用住房或收购部分二手房或空置商品房用于廉租房。
(五)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六)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可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合作建房。
六、完善住房保障配套政策
(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廉租房建设区域要合理,不得将廉租房建设项目全部安排在城市边缘区域。
(三)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五)棚改新区要保留部分经营用房,用其经营收入解决特困家庭廉租住房补贴、供暖补贴、物业费补助及水、电、气费等方面补助。
(六)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市、县新审批、新开工的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要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
(七)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各市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八)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七、加强监督,狠抓落实
(一)各地要严格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准入审核程序,认真把好申请、审核、公示、复核和违法违规处理等环节,坚决制止和处理弄虚作假、以房谋私等不法行为。
(二)要做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变更工作,及时准确反映保障家庭的就业、收入和人口变化情况,加强动态管理,为住房保障的有效实施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要加快建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管理网络,建立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库,实现资料信息共享,确保管理规范、高效和透明。
(四)要强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资金使用、开发建设、销售出租、交易周转等各个环节的监管, 严肃查处住房保障建设和分配管理中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及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