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引动物管理的通告
辽政发〔2007〕32号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通告。
一、凡从省外引入继续饲养的猪、牛、羊、禽等动物,必须严格执行《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指定通道进入及隔离观察制度。
二、从省外引入种用、乳用动物,应当向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报批;引入其他动物,应当向输入地所在地的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报批。
申请报批应当提交包括动物种类、来源(产地)、日龄、用途、引入时间和隔离场所等内容的《引入动物申请书》。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引入的,发给《同意引入动物决定书 》,不同意引入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从省外引入动物,必须经设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道口进入。
四、申请人凭下列手续引入动物。1.《同意引入动物决定书》;2.《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运载工具消毒证明》;4.动物须佩带畜禽标识。
五、从省外引入动物必须直接运至确定的隔离场所。动物运抵后,应当立即电话通报输入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方可混群饲养。
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省外引入动物未申请报批手续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设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道口进入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疫情蔓延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引入的动物必须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七、对擅自引入的动物发生疫情而被扑杀的,不享受国家补贴政策。
八、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地址、电话和《引入动物申请书》可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畜牧兽医在线(www.cnaho.com)获得。
九、本通告所称外引动物,是指从省外引进的猪、牛、羊、禽。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