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沈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辽宁省扎实
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
沈政发〔2022〕7号
发布时间:2022-06-05 10:57:00??信息来源:沈阳市政府网站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

  一、发挥财政政策稳增长作用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贯彻落实国家增值税留抵退税扩围政策,在已实施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的基础上,按规定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纳入相应退税范围。提前退还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在6月30日前实现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愿退尽退”。用好中央小微企业留抵退税补助资金,增强地方财力支持,保障留抵退税快速直达市场主体。加大补助资金使用监测,防范退税减税专项资金在途占压、截留挪用等现象。建立留抵退税资金应急调度机制,保障退税资金需求。严格防范退税风险,加强退税审核,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等,各区、县(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对当年预算安排的部门项目资金和政府专项资金,9月30日前拨付完毕,11月底前支出完毕;对上年结转项目资金,9月30日前拨付完毕,10月底前支出完毕。加快资金拨付,对发放到人的低保、抚恤、救助等资金,在规定时间节点或时限内发放;对设备购置、工程建设等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及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对涉企补贴、贴息类资金,按照“三直一快”要求,及时主动拨付;对于年初已明确的项目,资金一次性下达相关单位。对预算执行中收到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在30日内分配下达完毕,其中直达资金在10日内分配下达完毕。统筹库款管理,强化国库库款运行情况监测,切实保障“三保”等重点支出资金需求。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实体账户中1年以上本级资金和2年以上的上级资金统一收回,统筹用于全市重点事项支出或急需的重点领域支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

  3.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围绕国家确定的新型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农林水利等9个方面,谋划包装一批质量好、成熟度高、债券资金管理好使用快的项目,积极争取纳入省重大战略和支持范围。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动态储备、滚动申报,全力加快前期手续办理。上半年,储备申请专项债项目300个以上。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新增债券资金8月31日前基本使用完毕。组织开展政银企对接,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金融发展局等)

  4.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支持,争取省融资担保集团通过直保、再担保等多种方式对企业增信。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沈阳市科技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加到10亿元。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担保费率不超过0.5%和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费率与2.5%的差额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担保费率为零的集合贷融资担保业务给予2.5%补助。上述政策单个担保机构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复制推广集合贷业务,满足企业融资担保贷款需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发展局等)

  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2022年将政府采购工程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鼓励采购人设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有条件的采购单位可提高预付款比例至50%,其中与疫情相关的最高比例可达100%。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采购资金,其中与疫情相关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特殊原因最长不得超过15日。对于采购人5个工作日未付款的,采购监管部门将提示预警,并纳入采购人政府采购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

  二、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6.加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实施差异化金融服务,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和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措施,通过贷款展期、续贷、应急转贷、无还本续贷等方式保障信贷稳定性,积极为企业纾困帮扶,做到应延尽延,延期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年底。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支持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征信异议受理绿色通道,优先快速处理受疫情影响产生的征信异议,及时开展相关核查认定工作,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等)

  7.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首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小微企业,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按照政策规定贷款利率的100%和50%给予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给予最多3年的部分贴息。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扶持范围,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支持,助力援企稳岗。健全担保机制,在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作用的基础上,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支持创业担保贷款扩面增量。(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金融发展局等)

  8.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积极对接省“金融助企纾困专项行动”,发挥人民银行再贷款牵引带动作用,用好用足40亿元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加大对普惠小微贷款群体及科技创新企业、绿色金融、先进制造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力争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不高于5%。用好人民银行170亿元再贴现资金,优先满足抗疫保供等重点领域再贴现需求。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关于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2%的资金支持政策,大力推动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持续增长。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含)以下民营小微企业贷款,且当年增速达到上年度全市贷款增速以上的驻沈银行机构,按照新增民营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0.05%给予奖励。深入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贷款,对带动与其关联的不低于20%的供应链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按照融资金额的1‰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等)

  9.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推动落实存款准备金下调工作要求,用好降准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和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盛京征信平台功能,采取为企业办理“法人信用卡”等方式,推动金融机构扩大无抵押信用贷款投放规模。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落实账户服务、人民币结算、电子银行、银行卡刷卡等方面降费政策,提升小微企业应急转贷业务便利度,降低转贷费率,7月31日前,在5天期限内免收资金占用费,对征信状况较好的企业,简化审批要件和程序。对2022年开展支农支小再贷款业务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给予3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引导地方法人银行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促进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等)

  10.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实施专班服务制,完善上市后备企业库,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阶段奖励400万元;对企业完成上市再融资1-5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对成功登陆“新三板”挂牌企业,按照挂牌和融资2个阶段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用好5000万元盛京征信中小企业纾困专项基金,对于成长性好、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阶段性股权投资支持,单户企业投资额不超过200万元,原则上期限不超过1年。构建完善“2+3+N”多层次投资基金体系,即市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市投资基金和市城市更新基金2只基金(规模各100亿元)、“早期、重大、专项”3类功能基金、全市主导产业N个产业链基金群。引导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完善挂牌展示、辅导培育、登记托管、融资交易四大基础服务体系,提升科技型企业对接资本市场能力,鼓励上市挂牌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定增等方式再融资。争取在沈设立北交所辽宁服务基地,为我市企业对接北交所上市融资提供更加便捷顺畅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等)

  11.加大金融机构对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力度。加强与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联动协作,积极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投放更多长期贷款产品。加强信贷调控,加大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大型银行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长5%以上。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积极参与“五大基础设施”(即网络型基础设施、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国家安全基础设施)项目和浑南科技城、沈阳市清洁取暖、都市圈互通互联工程等重大项目建设,加强银政联动、银企对接,优化贷款期限,保障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信贷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等)

  三、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12.推动企业加快复工达产。建立完善运行保障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白名单”,适时对“白名单”进行完善和动态管理。组建市、区县(市)两级工业企业供应链保障专班,帮助企业解决原材料和零部件供应、员工到岗和物资运输等问题。对餐饮、零售行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防疫支出给予补贴支持。在疫情发生时鼓励具备条件的生产企业开展闭环生产,确保其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13.支持各类制造业企业发展。支持“高成长”企业,对年工业总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领军型”企业,对年工业总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年工业总产值超100亿元后,在现有基础上,每首次上一个100亿元台阶,给予5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支持“500强”企业,对首次评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或“中国企业500强”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采取就高原则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等)

  14.扶持壮大“专精特新”企业。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上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其中设备及信息化建设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当年已结清单笔银行贷款给予最多12个月贴息,贴息标准按照利息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计算,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保险机构对“专精特新”企业产品,运用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功能,取代产品质保金。对于符合“专精特新”等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实施不低于10%的阶段性降费。(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等)

  15.支持数字经济和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发展。设立1亿元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快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对数字经济产业化项目,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数字经济企业,当年数字经济产品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择优按照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各区、县(市)组织创建独具特色的数字经济示范集聚区,经绩效评估择优后,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设立1亿元市集成电路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在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企业培育、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同时对承担国家集成电路领域重大项目的企业按要求予以资金配套,专项资金对企业连续支持5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等)

  16.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优化市级科技计划体系,加大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引导力度,支持企业攻关突破关键基础产品和技术。实行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揭榜挂帅”,给予揭榜项目不超过技术交易额50%、最高300万元的前资助。支持创新主体围绕优势领域和重点产业创建或升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批建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新批建的省级创新平台,根据绩效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给予50万元后补助,对新基建、场景应用、智能制造等科技项目,择优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10%、最高300万元的后补助。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鼓励企业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支付技术合同费用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税务局等)

  17.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贴。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应用补贴,鼓励工业企业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研制应用,促进装备制造业产业高级化、产品高端化。对形成产业化的产品,成套及单台设备按照该产品核定后首次销售单价的20%给予补助,关键零部件按照年度销售价值的20%给予补助。成套设备补助上限500万元,单台设备补助上限300万元,关键零部件补助上限100万元。同一企业同次申报累计支持额度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奖励,鼓励重大技术装备利用国家保险补偿政策,促进产品市场应用,对获得上年度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的项目,按照核定后参保装备价值的5‰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等)

  18.支持绿色制造示范体系建设。对进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进入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企业,其中,绿色工厂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每个绿色设计产品(同一产品系列不重复奖励)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支持工业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煤以上)实施的能源管控中心项目,按照能源管理中心项目中的能源信息化管理及控制系统投资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等)

  19.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取消全市国省干线检测点,及时解决路网阻断堵塞问题,确保交通主干线畅通;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严格落实货车司机“即采即走即追”和“人员闭环管理”。货运车辆入沈前,货车司乘人员和收(发)货单位提前报备,经报备并核验成功的车辆可优先通过、优先放行。对来自或进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色带“*”号)的货运车辆,在司乘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绿码、体温检测正常并符合防疫要求的基础上,可实行提前报备、点对点运输等闭环管理措施保障通行。合理规划设置国省干线“货车司机温馨服务区”,在各区、县(市)设置“司机服务驿站”,做好对货车司机的温馨服务。推行包容免罚、改善货车司机从业环境、简化证件办理流程等方式,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等)

  20.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推动沈阳生产服务型物流枢纽建设,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申建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争取国家、省对第三方公共冷冻库、冷藏库及冷库智能化改造等领域给予资金支持。组织金融机构与交通运输企业开展“银企对接”,推动落实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至年底,按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支持城乡商贸物流企业推广应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仓储设备和城市配送车辆,购置300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仓储设备、城市配送车辆分别按照20%、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财政局、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等)

  21.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等成本。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在前期5-6月份可申请水电气费用缓缴的基础上,将缓缴期延长至9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在3-4月份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用给予补贴的基础上,5月份继续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用予以10%补贴。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新增“信用保函”清单制企业21家,“信用保函”清单制企业可使用“信用保函”替代投标保函。根据国家、省收费政策变化,动态调整并公布省授权市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确保清单之外无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沈阳供电公司,各供水、供气企业等)

  22.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引导和支持出租方在疫情期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或免费延长6个月租期。对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包括国有和非国有房屋),在2022年度内按月免征减免租金对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额,免税期限最高不超过6个月。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责任单位:市房产局、财政局、国资委、机关事务局、税务局、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等)

  23.加大对民航等行业纾困支持力度。有序恢复桃仙机场国内、国际航班秩序,推进重点航线审批相关工作,逐步递增进出港航班数量,做到能飞尽飞、应飞尽飞,保证航班运行质量。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中央财政民航发展基金,支持桃仙机场二跑道建设。对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综合利用阶段性股权融资、无抵押信用贷款、无息应急转贷等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等)

  24.减免企业检验检测费用。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他收费服务机构,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有关服务。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

  25.积极引进外商投资。落实省、市两级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政策,鼓励外资企业增资扩股,鼓励外商投资进入先进制造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政策。对重大项目实行“一对一”服务,推动重大外资项目有序建设。推动我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首只外商投资股权基金--光控辽宁产业基金在自贸区沈阳片区落地注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金融发展局、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等)

  26.切实帮助外贸企业纾困。积极为外贸企业拓展航空物流通道,重点围绕跨境电商发展、宝马全球产业链供应等,推动开通沈阳至法兰克福、亚特兰大、大阪等国际货运包机航线。对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场所建设、服务平台运营、投保信用保险等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落实上级稳贷续贷政策,支持银行机构对有订单的外贸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支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互联互通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实施一批标志性重大海外项目。推动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申报跨境电商药品进口试点,持续完善跨境电商二级节点及公共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金融发展局、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等)

  四、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27.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债等各类政策资金,加快推动重大项目建设。推动桃仙机场二跑道、东塔机场迁建项目,争取年底前获批立项。加快沈白高铁、沈丹铁路外迁工程。积极争取国家铁路集团支持沈金铁路建设。加快地铁2号线南延线等5条地铁建设。加快实施沈阳四环快速路立交化改造工程、沈张线等15个公路项目。建设完善“四好农村路”,在新建及维修改造800公里农村公路基础上,积极申报新增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城乡建设局等)

  28.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对于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水利工程项目,加快手续办理,加强组织实施,切实提高水资源保障和防灾减灾能力。市本级全年安排资金3.75亿元,推进75个水利项目。重点推进秀水河新民市段防洪治理工程、北沙河苏家屯区段防洪及生态治理工程9月份开工。(责任单位:市水务局、自然资源局等)

  29.加快推进城市更新。积极争取国家各类政策资金支持,全面实施“五工程一管理”,持续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服务品质、生态品质和文化品质。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2022年投资35.8亿元,改造老旧小区475个。投资12亿元,实施百姓“急难愁盼”的34项老旧街路更新工程。争取国家专项债资金支持,改造燃气、供水、供热老旧管网574公里。争取国家9亿元专项资金,深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完成铁西新城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和中德产业园2个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年底前出台入廊优惠政策,对先期入廊管线单位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

  30.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省“十四五”规划涉及我市的国家物流枢纽等5个重大工程项目。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园区开发等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城区动静态交通融合提升PPP项目、南部污泥处置特许经营项目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持续推进沈阳国际软件园REITs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局、水务局、财政局等)

  31.加快提高工业投资。加大制造业投资项目扶持力度。对于2022年上半年入统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新建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补助,单体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2022年上半年入统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体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等)

  32.加快布局数字基础设施。加快5G、工业互联网、光纤通信网络建设,全年新建5G基站1.3万个,办好全球工业互联网大会,推进我市成为全国“双千兆”城市。升级改造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加快互联网域名I根镜像服务器节点、国家顶级域名节点部署和应用。推动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辽宁分院分中心项目建设,加快“星火?链网”沈阳超级节点、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建设。加快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布局人工智能计算设施,建设人工智能计算中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科技局等)

  五、促进消费加快回暖

  33.促进汽车消费。实施1亿元汽车消费补贴政策,全年开展5次以上汽车展销活动,每场活动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单车价格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支持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及运营。对投资建设并投入运营的公共充(换)电设施,按照直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00元/千瓦、换电设施600元/千瓦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换电设施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座;对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或对外开放的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按照0.1元/千瓦时给予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税务局、交通运输局等)

  34.扩大家电消费。组织大型家电销售企业举办家电以旧换新、让利满减等促销活动。对综合家电销售连锁企业在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及其他区的涉农区域,新开设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销售品类5个(含)以上、品牌15个(含)以上的家电销售门店或体验店,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每个门店或体验店补助10万元,每个企业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等)

  35.开展系列促消费活动。抓住中秋、国庆等时点,开展系列主题促消费活动。加大消费券投放力度,6月份面向我市居民及外地来沈游客发放1000万元文化和旅游消费券,用于旅游景区、文创店、电影院等消费;发放总额1亿元居民消费券,促进家电、零售、餐饮等领域消费。鼓励各区、县(市)配套安排促消费资金。倡导大型商业企业、行业协会、电商平台等利用政府发放消费券的时机,开展各类促销活动。发挥好1500万元出租汽车乘车补贴券对市场的拉动作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交通运输局等)

  36.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大总部企业招引力度,围绕先进装备制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生物医药等产业集群和优势上下游产业链,重点招引跨国公司、央企、行业龙头企业在沈设立研发中心、区域总部。加大总部企业培育力度,支持综合实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资本运营、战略合作和企业重组等方式,积极拓展异地业务,培育一批动能强劲的总部企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8000万元(市、区县(市)两级各承担4000万元),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企业落户、经营贡献、能级提升、办公用房、项目建设、政务服务、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营商局等)

  37.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倡导电商平台让利中小微企业,鼓励重点电商平台下调服务费,优化末端配送服务。加强平台企业交易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线上市场秩序。支持电商总部企业加快发展。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监管,组织各平台公司清理不合规车辆。开展网约车平台企业抽成“阳光行动”,督促网约车平台向社会公告本企业计价规则,合理设定抽成比例上限并公开发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等)

  38.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外地人购房、多孩家庭购房、卖旧买新、首付比例和增值税免征年限等购房政策及商业、公积金贷款等金融政策。6月份组织召开2022年沈阳房地产展示交易会,对于房交会期间成交的新建商品住房执行契税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各区、县(市)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自身财力,研究出台相关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助企纾困,有效释放流动性,减轻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房产局、税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公积金中心、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等)

  六、保粮食能源安全

  39.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加快落实国家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及时兑现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9750万元,积极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耕地利用优先序,2022年确保粮食种植面积813.5万亩以上、粮食产量80.2亿斤以上。全面落实玉米和大豆、稻谷生产者补贴及农机购置补贴等惠农政策,提前下摆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5.8亿元。资金补贴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确保资金有效使用,防止发生挪用、挤占。严格落实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保障种粮农民利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供销社等)

  40.推动粮食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保障粮食储备资金,落实储备粮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争取农发行储备粮采购资金贷款支持,由市粮食风险基金支付贷款利息、轮换费用、保管费用等所需资金。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加快推进粮食绿色仓储、粮食品种品质品牌等“六大提升行动”。充分发挥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引领作用,加快储备库项目建设,推进“辽宁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和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建设,全面提升粮食加工、仓储和应急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

  41.用足用好国家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用好中央21亿元专项资金,地方政府配套42亿元,2022年推进100蒸吨及以上大型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6.4万户农村散户煤改洁改造、18个乡镇单位清洁能源供热改造,开展384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能效提升,建设6万平方米超低能耗建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房产局、城乡建设局,沈阳供电公司、城镇燃气企业等)

  42.争取国家、省能源项目建设支持。加快实施纳入国家、省建设计划的能源项目,推进辽能康平30万千瓦风电项目、150万千瓦新增风电项目、法库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等试点项目。结合城区供热清洁化改造需求,争取国家、省支持浑南热电厂项目重新选址。争取我市新增30万千瓦风电项目纳入全省风电建设增补计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

  43.落实国家煤炭等能源储备政策。组织国能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北方煤炭市场有限公司承接储煤基地任务,推动全市形成70万吨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根据全市油品需求情况,进一步提升成品油库存量;加强资源调配力度,协调中石油、中石化等重点成品油经营企业妥善安排加油站油品配送计划。市政府形成不低于保障行政区域内日均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城燃企业采取自建、租赁等多种方式,形成不低于城镇燃气企业年供气量5%的储气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局、商务局等)

  七、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44.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按照省有关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等3项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缓缴范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缓缴3项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等)

  45.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加快推进稳岗返还资金拨付,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参保单位,返还上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按照国家、省政策要求,大型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比例由30%提升至50%。2022年年底前,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

  46.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企业连续1年以上(含1年)亏损,职工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0%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最低至3%,政策执行至2022年年底。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2022年3月至12月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企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造成失业或收入明显下降,不能偿还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经申报及核查认定,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逾期还款,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受疫情影响的租房职工,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由1400元/月提升至1600元/月(当年已办理租房提取的职工,按照原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财政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等)

  47.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上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综合考虑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情况、地区困难程度等因素及时分配下达奖励资金,加大向吸纳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倾斜力度。推动各地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市重点人群就业创业支持政策,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按照国家、省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要求,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搭建农村劳动力和用人单位信息对接平台,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鼓励支持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建设以初级产品分散加工、乡村旅游、种植养殖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就业帮扶载体,给予15万元至35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金融发展局等)

  48.支持各类人才来沈阳就业创业。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抓好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和高校毕业生等人才队伍建设。对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给予资金奖励支持,围绕购房、生活、创业、求职等问题,为高校毕业生发放首次购房补贴(博士毕业生7万元、硕士毕业生4万元、本科毕业生和技师2万元)、生活补贴(毕业后在沈首次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本科每月600元、硕士每月1200元、博士每月2500元,享受36个月)和创业场地补贴(每年1万元,期限为2年),为来沈求职、应聘的外地高校毕业生提供最长10天免费入住人才驿站的服务,多措并举鼓励和支持人才在沈就业创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

  49.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本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本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及时足额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全面提高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供养救助保障标准,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统一,大幅缩小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差距,确保困难群众各项救助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加大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投放力度,重点做好对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和受灾困难群众的急难救助,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有针对性地进行救助帮扶。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对2022年疫情期间承担保供任务的市级“菜篮子”重点流通保供经营主体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实时跟踪主要农副产品价格变化,适时启动应急监测预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应急局等)

  50.守住经济发展安全底线。统筹发展和安全,逐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防交通、建筑、危化品、城镇燃气、消防等方面安全事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满足城市安全发展需求,建设平安沈阳。摸清四区县(市)“三保”底数,对其当年“三保”可用财力和实际支出需求存在的缺口,市级连续3年给予全额兜底保障。(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城乡建设局、房产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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